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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睿: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意蕴
2018年05月31日 14: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郑文睿 字号

内容摘要: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则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途径。立法认识论的巨大跃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第一个创新和突破是在重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并列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并分别对应修订后《立法法》的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科学立法体现了立法活动的科学属性,民主立法突出了立法活动的人民属性,而依法立法核心是对立法活动的合法属性予以关注,重点解决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充分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改革的客观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立法资源。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立法工作;改革;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法律体系;发展;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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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则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途径。

  立法认识论的巨大跃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立法认识论的一次巨大跃迁,也是对立法理论一次非常重要的丰富和发展。第一个创新和突破是在重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依法立法并列为立法三大基本原则,并分别对应修订后《立法法》的第六条、第五条、第四条。科学立法体现了立法活动的科学属性,民主立法突出了立法活动的人民属性,而依法立法核心是对立法活动的合法属性予以关注,重点解决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三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形成严密的立法逻辑,体现了立法活动内在的政治性、科学性、人民性和合法性。第二个创新和突破是在“良法善治”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基本解决,立法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无法可依的数量问题转向实现良法善治的质量问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要求不再仅仅停留于对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应,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真正的良法是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坚强保障之法。

  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具体体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统一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突出强调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提供了保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党的主张上升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只有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始终才能有效保障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突出强调了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遵守法定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不同阶层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科学合理协调利益关系。通过立法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利益固化、利益输送、部门利益藩篱化等突出问题,力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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