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残疾人、重症或绝症病人、孕妇、未成年人,谁曾想过他们会成为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力量”?在打击贩毒的行动中,公安机关频频发现利用特殊人群贩毒的现象。如何对特殊人群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惩治?
关键词:特殊人群;贩毒;执法;困境;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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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华伟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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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重症或绝症病人、孕妇、未成年人,谁曾想过他们会成为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力量”?在打击贩毒的行动中,公安机关频频发现利用特殊人群贩毒的现象。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让相关执法遭遇羁押难、监控难、刑罚执行难等问题。如何对特殊人群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惩治?近日,记者在内蒙古进行了调查。
如此贩毒,难处罚
女毒贩为逃避惩罚多次怀孕,残疾人有恃无恐屡教不改
“按照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此类情形之一的,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等,对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按照刑法,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的人性化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人群的权益,但犯罪分子却利用弱势人群进行贩毒,从而逃避打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负责人坦言,“有的女性毒贩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怀一个,带一个,生了一个又一个,‘肚子永远不得空’,使自己长期处于哺乳期和怀孕期。”
2014年6月,外号“白拐子”的下肢高位截肢残疾人白某某被内蒙古乌海警方收押。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自2010年开始,白某某曾多次因贩卖少量毒品被公安抓获,但总是因其身体原因不能收押而被取保候审。屡次逃过牢狱之苦,白某某胆子越来越大,曾公然在居所贩卖毒品。公安干警历时4年严密监控搜集线索,2013年,禁毒民警再次将刚刚购入毒品的白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10克。
在内蒙古其他地区,特殊人群涉毒案件也越发频繁。前不久,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破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患有尿毒症,需定期做血液透析,不能被执行刑事拘留,最终被取保候审。而王某某非但没有就此改过,还自恃患有严重疾病,继续贩卖毒品。
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统计,仅2013年,内蒙古吸毒贩毒的四大高发地(包头、乌海、鄂尔多斯、巴彦淖尔)就破获特殊人群贩毒案件59起,抓获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61人。
“特殊人群贩毒现象日益严重,逐渐呈现家族化、团伙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隐患。”一位办案民警说。
执法打击,难显效
往往只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警力不足难持续监控防范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禁毒工作中,公安执法遇到不少困难。多名办案民警表示,被抓获的特殊贩毒人员,以身体不适等种种理由拒绝受审,有些人甚至故意表现病状,导致难以对其进行深入的审讯。这些人员拒不交代贩毒幕后的组织者,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毒枭的难度。
据办案人员分析,有的贩毒人员患严重疾病,医治需要大量费用,而现有看守所的羁押管理和医疗条件有限,基于降低执法风险和经济负担的考虑,羁押场所往往拒收这类特殊人群。因此,办案单位只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造成监管弱化甚至失控。
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殊人员,后续监控是限制其继续贩毒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地警力维持日常的接处警、办案、处突等各项工作已捉襟见肘,很难对被监视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前段时间抓获的‘白拐子’就是一起典型监控难的案例。我们多次获得过其在住所、甚至住院治疗期间在公共场合贩卖毒品的消息,但苦于警力不足,难以及时查获。”
办案民警同时表示,监控难还体现在难以对被监控人员实施救助、转化、管控等措施,也为案件的继续侦查、起诉、审理带来了难度。
知情人士还透露,由于特殊人群贩毒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很难收监执行,法院、检察院在处理这类人员涉毒的案件时也颇为难,以致有的案件不能提起公诉、进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