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报》: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意味着联合国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正式确立,您认为联合国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事实上,联合国的运作呈现的是整个国际政治运行的一个部分,那就是国家行为体总是试图努力通过寻求联合国的支持,将它们所倾向的政策或者意见合法化。如果联合国得不到任何人的响应或者说是个无人问津的机构,那么这就是“合法性赤字”,即人们认为没必要在其政策合法化过程中寻求联合国的帮助,或者人们对于这种诉求已不再看重。 《中国社会科学报》:国际形势的变化对联合国的机制和功能都提出了新的问题,人们认为现在是联合国需要改革的时候了。
关键词:安理会;伊安·赫德;成员国;合法性;改革;常任理事国;武力;联合国大会;国际社会;权力
作者简介:
伊安·赫德(Ian Hurd),美国西北大学政治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国际组织研究,曾担任国际研究协会(ISA)国际组织研究部主任,多个研究期刊的编委会成员。在纪念联合国成立70年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赫德。
《中国社会科学报》: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意味着联合国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正式确立,您认为联合国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伊安·赫德:联合国事实上是一个正式与非正式体制的结合体。就“正式”而言,它有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及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比如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等机构,还有各种联合国宪章规定需要承担的责任、限制以及权力。而“非正式”的部分是指在实践中衍生出来的一些结构和功能。在研究联合国问题时,特别需要注意联合国宪章中的法律语言和在现实中国家如何用艺术、外交的语言去诠释,以适合他们各自的利益。
《中国社会科学报》:70年前在敦巴顿橡树园确立了联合国宪章基本框架,确定的联合国组织宗旨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手段消除威胁、侵略以及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可能会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
伊安·赫德:是的,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维护国际社会安全。安理会被授权可以在发生国际安全与和平遭到破坏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弥补这种破坏。通常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集体使用武力来反对某个国家,或者使用非武力比如经济制裁以及外交手段等。
针对联合国何时可以发动战争,联合国宪章同时制定了一系列补充条款来限制个别国家单边使用武力及挑起战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除非是在自卫,否则联合国成员国在反对其他国家时要避免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
联合国宪章的这项规定赋予安理会巨大的权力。它把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集中在安理会。事实上它将单个国家行为体的自治权转移至集体行为组织。理论上,安理会有权决定何时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安理会在2011年行使这个权力打击了利比亚政府。但是有些时候,有些国家发动对其他国家的打击并未获得安理会批准。比如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并未得到联合国授权。如果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很明显它的行为不是自卫,那么这种入侵就是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