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生态文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两者兼顾是一个尚缺乏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同时又是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难题。
关键词: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污染;生态文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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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两者兼顾是一个尚缺乏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同时又是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难题。
生态问题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涉及跨行政区问题和区际关系协调。所以,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从生态文明角度考察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还面临着一些难以破解的矛盾和问题。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重点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强调组织协调的环境规制分权结构、强调利益协调的生态补偿机制、强调产业协调的工业区域布局。
路径一: 构建合理的环境规制分权结构
我国环境管理机制具有很强的属地特征,采用传统的行政区划为环境管理行政单元、环境管理的行政职能划分:操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作为国务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监督。
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某一行政区划单位境内的污染可能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影响其他行政区划单位。区域间的环境行为相互影响,而环境质量的改善又具有比较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如果相关管理制度安排和政策手段不能有效体现这类溢出效应,则一方面导致地方政府在追求局部利益目标下的区域不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无法对有效的环境管理行为提供持续的激励,影响环境改善行为的不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存在的正外部性和污染的负外部性无法体现在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中,造成政策缺乏效率,有可能使得环境绩效差的政府搭便车,管理力度强的地方效果不能最优,从而挫伤一些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减少环保资金的投入。
政府职能结构的演变往往要求相应的政府治理结构的调整,显然,如何对工业文明下的政府治理结构加以调整,以适应政府环境规制职能地位上升的需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政府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从中国式分权的基本治理结构出发,在多级政府框架下考虑政府生态职能的实现。对于生态问题而言,大量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地理外溢效应,而这种外溢效应的地理边界并不与传统的行政区划相吻合,因此,政府生态职能的履行必然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实际上,对于跨越行政边界的区域性污染,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是地区间自愿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