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白皮书指出:“中间道路”以表面上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换取十四世达赖集团对西藏的“治权”,建立由他们控制的“半独立”政治实体。其中第二款:中英各政府既认西藏乃中国宗主权之下,并认外西藏有自治权,兹订定尊重该国疆界之完全,并不干涉外西藏之行政(达赖喇嘛之选举及其受职亦在内)。不过,这却引诱西藏分离势力对中国中央政府涉藏事务首开了“主权换治权”的卑劣恶例,即西藏地方以承认西藏为中国的一部分,来换取他们在“外藏”的自治权。二、保持西藏原有政治之制度,可许西藏自治,于西藏自治权限范围内之行政,中央可勿干预。自1906年以来就强调在中国西藏的“宗主权”地位的英国,试图将西藏变为在印度和中国之间起缓冲作用的中立国,而现在也承认中国享有对西藏的主权。
关键词:西藏;中国政府;中间道路;达赖喇嘛;昌都;领土;主权换治权;政治问题;中央政府;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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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间道路”以表面上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换取十四世达赖集团对西藏的“治权”,建立由他们控制的“半独立”政治实体。这一论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间道路”的实质。本文试图用历史文献资料来阐述“主权换治权”的历史由来及其演变。
肇始于辛亥革命后的“西姆拉会议”
辛亥革命爆发后,英国策动西藏部分反动分子叛乱,企图搞所谓西藏“独立”。在英国要挟下,1913年10月,袁世凯政府派代表到印度西姆拉参加“中英藏会议”。英国代表麦克马洪提出一个所谓解决方案。其中第二款:中英各政府既认西藏乃中国宗主权之下,并认外西藏有自治权,兹订定尊重该国疆界之完全,并不干涉外西藏之行政(达赖喇嘛之选举及其受职亦在内)。该项行政应由在拉萨之藏政府掌理,中英政府均不干涉。中国政府订定不改西藏为中国行省。第三款:今订定除本约第四款所载外,中国政府于外西藏不派军队,不驻文武官员,并不办理殖民事宜。如本约签字之日,外西藏尚有该项军队、官员,应于三个月内撤退。第四款:上款不得认为阻止中国接续从前办法简任大员、带有相当卫队驻扎拉萨。唯该项卫队规定无论因何事故不得逾三百人。对此,中国政府代表拒绝签字,会议破裂。以后的中国政府,也从未承认过这个条约。因此,虽然有英国和西藏代表的签字,但这个所谓《西姆拉条约》是完全非法的。不过,这却引诱西藏分离势力对中国中央政府涉藏事务首开了“主权换治权”的卑劣恶例,即西藏地方以承认西藏为中国的一部分,来换取他们在“外藏”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