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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化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019年03月01日 09:39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李双元 字号
关键词:乡村振兴;制度化;三农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有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

关键词:乡村振兴;制度化;三农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补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短板,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新时期党的“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有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规定,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能否坚持好、巩固好和完善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甄别是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好、拓展好的试金石。《意见》对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改革政策的依法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充分尊重农民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合理有序促进农业市场化、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发展,积极鼓励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变,鼓励和保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意见》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不论是党委和政府部门,还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坚持好和拓展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农村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农村走向市场化之路的历史。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但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中还存在农民诚信水平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农村发展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到位,微观主体活力不足;微观主体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能满足农村发展需求;农村营商环境与微观主体发展需求不匹配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和目标的实现。《意见》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发展中的行为规范,要求各微观主体按照规矩办事,一切有违于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根本上根除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行为,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讲“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保障农民各项权益,增加农民福祉一直是我们党从事农村工作的基本遵循。但是,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意见》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民人格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鼓励农民发挥首创精神,全身心投入乡村振兴主战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具有重大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作者简介

姓名:李双元 工作单位:青海大学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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