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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制度建设滞后现象
2015年12月07日 09:43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志昌 字号

内容摘要:制度建设是一个稳定性和动态性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制度;制度需求;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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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是一个稳定性和动态性统一的过程。“制度建设滞后”现象,就是指当一些制度变得不合理、不适用的时候,没有及时对这些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实际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存在已久,而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使得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工作推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制度建设滞后的表现

  人们谈论“制度建设滞后”,就是讲形势发展了、情况变了,制度建设根不上。这样说显得抽象笼统,具体分析,制度建设滞后表现为四种情况。

  没有及时建立新制度、解决新问题。新问题不断产生,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就会使得问题越积累越多,产生的不良后果越来越严重,这是制度建设滞后现象的一个突出表现。例如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就是一个长期积累的问题,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但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恶化越来越严重,根本原因就是生态环境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十八大之后,中央作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定,相关法律、制度陆续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文明建设呈现出良好趋势。对新问题没有及时建立新制度来解决,时间长了就会积累成很多老问题,最终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解决这些问题要付出极大的社会代价。

  对不完善的制度没有及时修订完善。由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的限制,绝对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一些制度总体上是好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某些方面会变得不科学、不合理,在具体实施中某些规定已经不适用,这就需要在保持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制度中不合理、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修改,使制度更完善。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些制度总体上看是好的,但具体实施却会出现问题和矛盾,原因就是过度强调制度的稳定性,对制度中已经不适用的内容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影响制度整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没有及时废止不适用的制度。不适用的制度是指总体上已经不符合新情况、不能解决新问题的制度。制度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制度的适用性是有条件的,当条件发生很大变化时,原来的一些制度会变得不适用。如果不及时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就会出现新情况与旧制度之间的冲突,旧制度不仅不能发挥好的作用,反而成了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障碍。时间长了,这种现象就会造成“制度僵化”的状况。

  “破而不立”也是制度建设滞后的一种表现。制度建设是破除旧制度和建立新制度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通常的看法是“先破后立”“不破不立”,注意这只是一种逻辑关系,就是说新旧制度不能并存,只有破除不适用的旧制度,才能建立适用的新制度。“适用”和“不适用”之间是矛盾关系,既要保持不适用的旧制度,又要建立适用的新制度,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把这种逻辑关系变成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且往往是“破”之后长时间不“立”。如果旧制度破除之后,不及时建立相应的新制度,中间延迟时间太长,就会出现“制度真空”,导致行为失范、秩序混乱,引发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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