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综合新闻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进行公开听证 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年11月21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首次明确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2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关键词: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申诉;机关

作者简介:

  人民日报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首次明确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2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修改后的复查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复查规定对申诉条件作了修改完善,降低了申诉门槛,并对所需的申诉材料进行了逐条列举。同时,还加大了公开力度,规定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中止办理的申诉案件,复查规定明确要求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此次修改着重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将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表述为“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彰显了坚决纠正司法不公的决心。复查规定明确列举了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的10种情形,包括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

  此外,复查规定还加大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明确要求对复查终结的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