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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5年06月23日 08:31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台湾;中国公民;管理办法;旅行证件;台湾居民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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