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这一模式,可以降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运营成本和风险,利用市场遴选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桥梁纽带作用;商业性金融;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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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在政府支持下,为实现国家战略和特定政策目标而进行的金融活动。作为一种服务于公共目的的混合财政金融制度,它是重要的财政金融工具和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新阶段,深化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个有力抓手。
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内涵与国际经验
发展政策性金融是应对“市场失灵”的一种举措。20世纪中叶以来,政策性金融在世界各国广泛建立。从运行方式看,它与商业性金融一起构成现代金融体系;从公共职能看,它是现代财政体系和职能的延伸。各国政策性金融虽有不同发展模式,但存在一定共性。
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产物,在商业性金融抑制的领域发挥协同引导作用。政策性金融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它以金融方式运行,基本功能是依托公共资源分担部分市场风险,解决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导致的资源流动凝滞问题,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金融资源更合意的配置,以金融方式完成政府目标和要求。政策性金融发展以不妨碍“市场决定性作用”为前提,多数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注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灵活合作。比如,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类型是担保和保险,通过为业务对象提供担保,分担商业性金融风险,鼓励商业贷款流向特定目标对象。
立法先行,依法规范和监管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营。作为混合的财政金融制度,政策性金融涉及公共资金,客观上要求由国家颁布专门法律,以法律方式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业务。在立法方面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立法,通常是一类机构一部法律;二是经济发展程度越高,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越细。
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财政提供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拨付资本金,主要是发行债券、借款等,资金运用主要是在国家鼓励的期限长、收益低的领域,或对一些信用弱势企业和个人提供优惠性融资,这些是商业性金融无法涉足或不愿承担的。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了资本筹集,还需要政府提供补贴。但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又不同于财政筹资,其基本运作方式是信用方式,必须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保持一定自我发展能力,在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目标前提下,自主行使信贷决策权。
国家财政负责监管,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纳入财政体系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和担保,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形式上是金融,实质上是财政职能的延伸,涉及财政资金的有效运用和政策目标的实现,与财政风险直接关联。因此,多数国家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归属于国家财政,其金融活动也纳入国家财政体系统一管理,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在具体做法上,通常对政策性金融活动进行规模限制,并核准年度业务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