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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被追责 岗位变动也要查
2015年04月07日 08:3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侯琳良 字号

内容摘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办法》明确,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关键词:追责;党委;岗位;主体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

徐 骏作

  (新华社发)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党委如何抓,开开会,表表态?只有明确负责,细化责任,才能抓住“牛鼻子”。

  近日湖南省委印发《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把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细化、具体化,明确出现9种情形,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将被追究主体责任。

  明确出现9种情形,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将被追究主体责任

  哪些情况需要追责?《办法》规定的9种情形主要包括,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等。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出现9种情况,将追究纪检领导班子监督责任。例如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查办腐败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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