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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的法治思考 ——从国家旅游局将游客“不文明行为”列入“黑名单”制度谈起
2015年05月29日 08:58 来源:光明网 作者:胡建淼 字号

内容摘要:2015年的“五一节”前后,有关“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游客不文明行为将入‘黑名单’……”的新闻充斥报纸、网络和手机。

关键词:文明行为;黑名单;游客;法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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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的“五一节”前后,有关“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游客不文明行为将入‘黑名单’……”的新闻充斥报纸、网络和手机。对信息稍作归纳,主要有两项:

  一是,《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办公厅于2015年3月24日以“旅办发﹝2015﹞59号”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该《办法》只有短短的十一个条文,但首次确立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授权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把游客6种“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案并保存1-2年,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该记录。

  二是,以该《办法》为依据,国家旅游局官网点名曝光4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他们是编号为20150001至20150004号的张艳(女)、王声、周跃、李文春。

  看到这些新闻,心里顿生不少疑惑。尽管近几年,存在旅游公司强卖强买、导游“黑导”的同时,个别游客不文明行为也屡屡发生。对个别游客不文明行为给予记录、公开和谴责,似乎可以接受。但是,如果从法治视角进行考察,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第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什么?

  它有权设定黑名单制度吗?根据《立法法》(2015)第80条规定,国家旅游局作为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充其量也只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与旅客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显然不是一个内部文件,而是一个既约束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又约束作为游客的全社会公民,从而必须向全社会公布的行政规章。但该规章不是以国家旅游局名义,而以办公室厅文编号(旅办发﹝2015﹞59号),而且在通知上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这种“外部行为的内部化”是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行政行为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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