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受到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
关键词:仲裁;南海;公约;国际法;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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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飞绘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受到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然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7月12日作出的所谓最终裁决,却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予以否定。
所谓最终裁决认定,“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历史性权利的形成远在《公约》产生前,这部法律也多有“历史”“历史性”或“历史上”等表述。在确定一国所享有的海洋权益时,历史性权利理应被优先考虑。对临时仲裁庭滥用《公约》的行为,国际法专家纷纷表示质疑并提出批评。
综观国际实践,各国通过长期实践取得的历史性权利复杂多样。正因如此,在《公约》起草和形成过程中,并未对历史性权利作出统一规定,也未说要以《公约》规定替代历史性权利。相反,《公约》将其留待由一般国际法规范,并在《公约》中多处体现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比如,《公约》在第298条对强制管辖的排除性条款中,明确把“历史性所有权”排除在外。临时仲裁庭强行将历史性权利纳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超越《公约》赋予的裁判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