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基层纪委必须以更加精准的角色定位、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过硬的工作队伍,全面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基层党委政府认为纪委办事信得过,常常要求纪委直接承担一些职责范围外的急难险重工作,一些基层纪检组织和干部也存在职能发散的情况,实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归位,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基层纪委要把监督责任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牢牢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找准工作定位,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配合党委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行使,必须进一步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干部;纪检监察;从严治党;纪检组长;基层党委;纪委书记;监督责任;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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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惩治贪腐难在基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准则》、修订《条例》,标志着我们党从顶层设计上更好地扎紧了监督权力的制度“笼子”,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行为标尺。基层纪委必须以更加精准的角色定位、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过硬的工作队伍,全面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
一、基层纪委在监督能力方面的存在问题
(一)监督支撑不足。一些基层党委总是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还是纪委的工作,习惯于让监督责任来代替甚至包办主体责任,遇到上级部署的工作,只要涉及到纪检监察方面,一般还是交给纪委牵头落实,即便落实主体责任也是“只挂帅不出征”,仅仅停留在发个文件、签个责任书等老一套上,落实工作没有举措、缺乏创新、效果不好。有些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把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片面理解为做好自身廉洁自律,对所分管的领域和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甚至不闻不问。部分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对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认识不到位、布置不到位、督促不到位,导致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中缺少必要的重视、支持和理解,难以实现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督。
(二)监督机制不灵。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监督的底气不足。《党章》等法规明确了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任务和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缺少抓手。县镇基层纪委的人事编制一般为属地管理,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要依赖地方,因而在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过程中,难免出现重中心工作、轻纪检监察业务的倾向,特别是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容易受地方或部门因素的影响。基层党委政府认为纪委办事信得过,常常要求纪委直接承担一些职责范围外的急难险重工作,一些基层纪检组织和干部也存在职能发散的情况,实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归位,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监督力量不强。以安徽省灵璧县为例,镇级纪委一般设3人,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各1人,副书记、纪委委员都是“身兼数职”,纪委书记基本上就是“光杆司令”。县直单位纪检组长设1人,一般不设监察室,工作靠纪检组长一人去实施,监督效果因人而异。基层纪检队伍普遍存在“上岗前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问题,部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工作能力差,独立办案能力不强,业务水平亟需提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同时是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多有“顾大局”、“随大流”思想,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怕向上级纪委报告后,会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给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往往导致对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未察觉”和“不知情”。
(四)监督效果不好。基层纪委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存在不想追究、不敢追究、不善追究的问题,工作主动不起来、案件办理不下去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纪委书记资历浅,在班子中排名靠后,话语权不够,顾虑太多,不敢监督。少数单位班子成员对派驻纪检组长产生一种“戒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纪检干部易被“边缘化”,坐“冷板凳”。部分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检组私下里或多或少仍在承担其他业务工作,在“三转”方面还存在“上转下不转”、“内转外不转”、“明转暗不转”现象。个别纪检干部认为监督是得罪人的“苦差事”,乐于和稀泥当“泥瓦匠”,不敢硬碰硬当“打铁匠”,监督执纪的效果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