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加坡1959年实现自治,其政治模式具有东西交融的特点。新加坡现行政治体制沿袭英国的体制,即议会制或内阁制。这些措施,有效保证了公务员按照法律的要求廉洁自律,使得新加坡政府成为世界上最为清廉的政府之一。
关键词:新加坡;精英;独特;治理;贪污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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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959年实现自治,其政治模式具有东西交融的特点。新加坡现行政治体制沿袭英国的体制,即议会制或内阁制。新加坡政治体制与传统的英美国家的体制具有显著的不同,具有浓厚的精英政治的色彩,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很有特色。
执政党主导下的议会控制
新加坡沿袭了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参照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逐步确立了议会内阁制,建立了一院制的国会。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从国会议员当中任命总理和内阁部长,但是总统实际上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国家行政权力。新加坡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设立并非按照三权分立的理念来设立。新加坡的立法机构是议会,拥有立法权、预算审批(财政监督)权及监督政府的职权。内阁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构,由总理领导,总统按总理的意见任命部长。内阁接受议会的质询和监督,并向议会负责。宪法规定,内阁成员不能担任营利性职务,不能从事商业性活动。司法权包括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受原英属殖民地身份的影响,新加坡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即英美法)。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上,与一般英美法国家区别相当大。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新加坡制定了本国的成文宪法,自独立至今50多年的时间里,新加坡宪法的修改超过40次。新加坡原是个典型的东方式的人情社会,但是,由于政府强力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目前新加坡已经成为一个法制非常完备的国家。新加坡法律的突出特点是,大量的道德内容被写进法律,对违法行为惩戒非常严厉。
新加坡国会对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等方面。
立法监督。新加坡国会制度深受英国议会制度影响,国会既是立法机关,还是制宪机关,国会的立法权基本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通过立法对行政权进行全面控制。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等重要法律,对公务员形成了有力的法律威慑。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指控者必须澄清与其收入不相称的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无法证明,就可能被当作贪污的证据而受到指控,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事项和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无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