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针对旧社会遗留且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以及烟毒、帮会、“二流子”等社会问题,边区开展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治理实践。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治理;社会问题;政策治理;法律治理;历史经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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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真总结党的历史,更好地发挥党的历史的鉴今、资政作用,是新形势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迫切需要。边区时期我党形成了及时将政策转化为法律的优良传统,逐步实现从“政策治理”向“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针对旧社会遗留且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以及烟毒、帮会、“二流子”等社会问题,边区开展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治理实践。
提高法律的话语地位。良好的法律启发民众权利意识,扶持弱势群体,激发民生愿望,匡正利益来源。几千年来,老百姓习惯“自己的命运由个别人主宰”,而不主动诉诸法律为自己做主。在乡村社会,封建迷信被神化为“权”威的工具而愚弄百姓,甚或被图利分子利用而坑害百姓。要改变“权术”甚或“巫术”控制乡村社会心理的落后现象,至少应确立“人权”和“物权”两项关乎民生的权利。1942年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旨在宣示人权财权由法律赋予和保障。据此,将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普及到千家万户,使广大人民真正体会到法律的益处,以改变乡村社会里“个人权威”或者“神鬼权威”的控制和支配状态,从而提高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话语地位。
加强法律的普遍认同。我党对一项法律公布实施前的政策引导,旨在达成“法意”与“民意”的前期沟通,这是获得社会认同的首要环节。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妇女解放运动,既是我党坚持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又是一项长期的普法运动。要冲破封建婚姻枷锁,获得妇女自由的解放,不单是将“男女平等”、“禁止买卖婚姻”写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之中,而要塑造新的社会心理和良好习俗。法律进入民间社会并非强行楔入或者随意嫁接,否则就会导致普遍违法或者消极抗法。所以,只有在民众普遍认同的前提下,法律才能获得普遍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