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议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史大夫兼京兆尹李岘、兵部侍郎吕諲、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韩择木、大理卿严向等五人为之。与诉讼制度相比,诉讼惯例之运行与变化更具动态特征,诉讼惯例则时常表现为非成文样式,在律令制体系构建过程中,不断对诉讼制度予以修补和完善,而创制先例以致形成惯例,莫不以诉讼制度为基本对照。⑥刘后滨先生对审判杨慎矜案件司法机构名称有如下质疑:“审理杨慎矜是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三个机构的官员,却为何不称‘三司’呢?有可能,在玄宗以前,‘三司’是指三个具体负责的官员而不指司法机构,这里有五个人同鞫案,当然不称之‘三司’了。
关键词:审判;尚书;侍郎;大理寺;司法;惯例;会审;中华书局;诉讼制度;审理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陈玺(1976- ),男,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史学博士。西安 710063
内容提要:唐代永徽以后,杂治并未被三司推事所彻底取代,反而对“三司”制度形成相当冲击与影响,所谓“三司推事”常有名实不符之困境。究其根本,乃是杂治惯例持续起效之表征。“受事三司”的逐步淡出与“推事三司”之尴尬境遇,均源自传统杂治惯例的强势干预。从杂治到三司,乃至三司使的出现,群臣杂治惯例始终是唐代诏狱会审之主流模式,御史台在杂治规则运行中占据优越地位。至中晚唐时期,杂治地位呈现下移趋势。
关键词:唐代 杂治 三司 诉讼惯例
标题注释: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6XFX002)“宋代诉讼惯例研究”。
目前学界对于杂治的研究相对匮乏①,唐代杂治专题目前尚无人问津。有鉴于此,有必要经由诉讼规则演进视角,以唐代“三司推事”名实不符现象切入,深入探究传统会审制度的发展脉络与运行状态,并对诉讼惯例生成与存续样态予以阐释。
一、杂治规则演进历程
杂治乃“交杂同共治”之意,唐颜师古言:“杂谓以他官共治之也。”[1]1927公卿大臣会同审理重大诏狱案件司法传统,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重要体现,疑狱杂议之司法实践更是源远流长。西周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2]1076秦汉时期,众官合治或杂治狱讼是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即有“一曹事不足独治殴(也),故有公心”[3]15的记载。汉代是唐前杂治制度的繁盛时期,针对宗室贵胄犯罪或重大案件,由皇帝委派官吏,组成会审机构进行审判,其中又有中央诸司官员杂治与中央地方官员合治之分。[4]76-77自汉代以降,“杂治”即以诉讼惯例样态长期存续。在诉讼实践层面,唐代杂治无论在制度渊源,人员遴选抑或具体运作方面,无一不受汉代杂治之直接影响。
隋朝继承汉代诸司杂治的诏狱审判模式,并成为唐代“杂治”乃至“三司推事”的直接渊源。开皇十八年(598年)二月,迁州刺史独孤陁以猫鬼巫蛊及怨言获罪,文帝令“左仆射高颕、纳言苏威、大理杨远、皇甫孝绪杂按之”。[5]2172炀帝亲征辽东,常山赞治王文同与晋阳留守郎茂有隙,奏茂朋党,附下罔上,“诏遣纳言苏威、御史大夫裴蕴杂治之”。[6]1555-1556大业十二年(616年)二月,方士安伽陀自言当有李氏应为天子,劝尽诛海内凡姓李者。宇文述遣武贲郎将裴仁基表告李浑反,“遣左丞元文都、御史大夫裴蕴杂治之”。[6[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