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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
2015年12月10日 10:29 来源:《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作者:雷磊 字号

内容摘要: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学的产物。在规范论的语境中,以规则为基础的阶层构造论和规则—原则论提供了法律体系的两种不同模式。由于规则—原则双重构造模式能实现实践理性的最大化和法治理念的最佳化,因而对应着最优化的法治模型。在理想结构中,法律体系由规则与原则两部分构成:法律规则之间根据效力关系形成了特定的阶层构造,属于体系的刚性部分;而法律原则之间根据内容关系形成了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体,属于法律体系的柔性部分。两部分之间既有静态的联结,更有动态的双向流动。在现实结构中,由于制度性和方法性联结的可能,规则与原则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

关键词:法律体系;阶层构造模式;双重构造模式;法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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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学的产物。在规范论的语境中,以规则为基础的阶层构造论和规则—原则论提供了法律体系的两种不同模式。由于规则—原则双重构造模式能实现实践理性的最大化和法治理念的最佳化,因而对应着最优化的法治模型。在理想结构中,法律体系由规则与原则两部分构成:法律规则之间根据效力关系形成了特定的阶层构造,属于体系的刚性部分;而法律原则之间根据内容关系形成了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体,属于法律体系的柔性部分。两部分之间既有静态的联结,更有动态的双向流动。在现实结构中,由于制度性和方法性联结的可能,规则与原则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 

    关键词:法律体系;阶层构造模式;双重构造模式;法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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