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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人才力量,共铸法治中国
2016年06月27日 00: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人才是强国之本,人才是事业之基。遵循司法规律,为每一个法治专业人才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上升与流动空间,真正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才能不辜负这个时代,不辜负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

关键词:人才;法治中国;力量;法律职业;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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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是强国之本,人才是事业之基。法治中国作为一项伟大而光荣的事业,人才是第一创造力和推动力。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有关规定,经过一年多的改革、探索与实践,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为法治人才的交流畅通了渠道,增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凝聚力与竞争力。

  一直以来,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专家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意味着,虽然他们在法律职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他们使用着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拥有着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信仰与法治追求,他们围绕法律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以法律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同心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这个共同体的人才交流渠道不畅,人才流动性不足,彼此之间产生了壁垒与隔阂,以致出现了相互不理解、不信任的情况。只有打通人才交流渠道,让法治专业人才合理流动,才能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连接更加紧密,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理想与追求。而在这方面《办法》作出了切实努力。

  首先,《办法》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遵循。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队伍的专业性,近年来,随着法官、检察官职业荣誉感的提升,职业的吸引力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涌入法官、检察官队伍。选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法学专家充实到立法、司法队伍中是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根本要求,也必将强化法律职业工作者之间相互沟通和良性互动。

  其次,《办法》以公开促进了人才选拔机制的公平与公正。把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选拔到重要岗位上,实现人才价值最大化,是《办法》的核心要义,而优秀的人才不能凭主观认定,要有客观的标准。《办法》为“优秀人才”设定了适当的“高门槛”,参加选拔的律师、法学家除了要具备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方面要求,同时还明确了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七种情形。这种规定让“优秀”的评价更加公平公正。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伟大的时代,我们所干的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核心力量是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专业人才。遵循司法规律,为每一个法治专业人才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上升与流动空间,真正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才能不辜负这个时代,不辜负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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