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强调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家发改委还专门针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台了稳评《暂行办法》和《报告编制大纲》,这为推进重大工程项目稳评提供了权威指导。三是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分类指导。四是要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五是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运用。可见,重视和积极运用稳评成果,主动总结经验、开展交流、促进合作,不仅对项目全寿期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大有裨益,而且对健全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升社会风险治理能力也有重要作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核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协同治理机制研究”(14BGL132)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工程项目;稳评工作;地方政府;编制;社会矛盾;预防;评估主体;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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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强调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家发改委还专门针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台了稳评 《暂行办法》和《报告编制大纲》,这为推进重大工程项目稳评提供了权威指导。当前,稳评已被作为前置程序嵌入重大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过程中,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注意到,稳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准确把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功能定位。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稳评时,主要关注“项目存在低风险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而对稳评“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质功能重视不够,结果导致“稳评公示—民众抗争—紧急处置—被迫停止”的尴尬局面。这样,不仅加重了社会公众对项目的质疑,而且还损害了稳评制度在群众心目中的可信度。因此,提高项目所在地政府对稳评功能定位的认识,找准稳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健全稳评机制至关重要。要把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这一根本,以项目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为基础,正视各种社会矛盾,扎实开展风险调查、识别、分析和评估,将“过关”稳评转变为“创稳”稳评。
二是要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专业化水平。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具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地方政府委托一般的评估主体开展稳评,在风险识别、公众沟通和指标选择上难免把握不准;而委托具有项目行业背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常常被公众质疑为“近亲评估”。面对两难选择,当前急需优育专业化的评估主体。首先,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工程师协会和工程咨询公司等机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其次,吸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力量和公众代表参与组建评估委员会;最后,完善评估主体内部的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稳评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是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分类指导。目前,无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暂行办法》和《报告编制大纲》,还是一些地方政府或其发改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大多以原则性和指导性为主。一方面,这为地方政府在推进稳评工作中大胆实践、积极探索预留了必要的政策空间。另一方面,由于重大工程项目种类繁多,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稳评流程环节多、链条长,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矛盾焦点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弹性的制度安排有时会导致稳评实际运作出现偏差。因此,当前有必要针对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加强制度体系设计。首先可以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项目特点和以往经验教训,编制本行业重大工程项目稳评实施方案。其次可以由地方政府在项目申报之初,结合当地投资环境和发展条件编制项目稳评工作细则,从而有效指导和规范项目稳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