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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美好生活的生态权益向度思想研究
2019年01月22日 13:34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12期 作者:方世南 字号
2019年01月22日 13:34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12期 作者:方世南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权益;美好生活;全面发展

内容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美好生活的研究既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向度,还有生态和生态权益的向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价值诉求是维护无产阶级的生态权益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解放的价值诉求是实现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在内的整体性权益从而在过上美好生活基础上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维护生态权益与实现美好生活的辩证逻辑,批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逻辑对无产阶级生态权益和美好生活的剥夺,指明了维护无产阶级生态权益和以人与自然和解、人与社会和解的美好生活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权益;美好生活;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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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美好生活的研究既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向度,还有生态和生态权益的向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价值诉求是维护无产阶级的生态权益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解放的价值诉求是实现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在内的整体性权益从而在过上美好生活基础上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维护生态权益与实现美好生活的辩证逻辑,批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逻辑对无产阶级生态权益和美好生活的剥夺,指明了维护无产阶级生态权益和以人与自然和解、人与社会和解的美好生活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权益;美好生活;全面发展

  作者: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生态文明理论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方世南

  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翻身求解放的理论,就是为无产阶级在争取和实现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生态权益的整体性权益从而在过上美好生活基础上达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就是这些基本权益的回归和实现。生态权益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和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既是基础性权益,又是根本性权益,对人的生存发展和美好生活以直接影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的生态权益与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严重被剥夺,出现劳动异化、社会异化、自然异化和人的异化等与美好生活根本相背离的现象。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和实现美好生活的根本途径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彻底地消除人与社会不和解、人与自然不和解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生态矛盾,重构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共同体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使人民群众能够在诗意般地栖居的美好生活中达到自由而全面发展。

  一、生态权益与美好生活具有内在的辩证逻辑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通过无产阶级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文化解放、社会解放实现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的同时,还通过阐述自然解放实现生态权益过上美好生活的问题。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资本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论土地国有化》《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和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以及他们的一些重要书信中,都深刻阐述了通过实现生态权益过上美好生活的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人类面临的两大关系以及研究的两大视域。马克思和恩格斯将美好生活与生态权益紧密关联作为研究的重要起点。马克思在任《莱茵报》编辑期间写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就是从生态权益视角研究美好生活问题的重要文献。而恩格斯18岁时发表的第一篇作品《伍珀河谷来信》,是一篇深入研究以生态权益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作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伍珀河谷来信》都从生态权益推动美好生活的维度分析了资本主义阶级矛盾和生态矛盾交织并存现象,揭示了无产阶级遭受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导致生活不美好的现实和根源。

  马克思担任《莱茵报》编辑时,地主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中以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为理由,要求对私伐林木的行为处以重刑,甚至提出贫困的老百姓捡拾枯枝为冬季取暖的行为是“盗窃”要严加惩治。马克思挺身而出,提出“要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而揭露那些卑躬屈节唯命是听的所谓历史学家们所捏造出来的东西”。[1](pp.141-142)他充分利用省议会的辩论记录,揭露了林木占有者的私利和省议会维护剥削者利益的实质。马克思指出,林木占有者为了私利,一方面把斧头和锯子区分开来,要求对用锯子代替斧头砍伐林木者处以重刑;另一方面又将捡拾枯枝与盗窃林木混为一谈,毫无道理的对捡拾枯枝的人也按“盗窃”论罪。马克思认为,如果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枝而毫不关心那些不是存心犯罪的人的生存利益,“那末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做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1](p.137)马克思指出,贫苦群众利用自然界的产物,是他们世代以来的一种习惯权利,是完全合法的并且要比法律还更有力量,必须坚决地予以保留,“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习惯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1](p.142)马克思认为,等级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但承认其所谓合理的权利,甚至经常承认其不合理的要求。马克思指出:“谁要是经常亲自听到周围居民因贫困压在头上而发出的粗鲁的呼声,他就容易失去美学家那种善于用最优美、最谦恭的方式来表述思想的技巧。他也许还会认为自己在政治上有义务暂时用迫于贫困的人民的语言来公开地说几句话,因为故乡的生活条件是不允许他忘记这种语言的。”[1](p.210)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如果没有最基本的生态权益,社会没有最基本的生态公正,如果他们连基本生存都有问题,就根本无法过上美好生活。

  恩格斯年仅18岁发表的第一篇作品是《伍珀河谷来信》,是他第一篇将生态问题与社会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呼吁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作品。他痛心家乡美丽的河水因工业化被染成红色成了毒水,痛心工人生存环境和工作环境之恶化:“在低矮的房子里进行劳动,吸进的煤烟和灰尘多于氧气,而且大部分人从6岁起就是这样,这就势必要失掉全部力量和朝气。单干的织工从早到晚蹲在自己家里,躬腰曲背地坐在织机旁,在炎热的火炉旁烤着自己的脊髓。”[1](p.498)恩格斯认为,造成环境污染和工人生态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政治权益等严重被剥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制度主导下的工业化对自然和人的双重压迫。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生态权益是构成美好生活的重要向度,是人们在与自然发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关系中占有、利用、保护以及享受生态环境的基本权利以及各种获益。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自然观和社会历史观紧密结合起来,揭示出人类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发展是具有客观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发展,都与生态环境紧密联系,并由此影响人的生存质量和美好生活。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以及确保生态安全、生态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

  运用唯物史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将美好生活既与人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属性、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紧密结合,又与人的自然本质和自然属性、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的生态权益紧密结合,完整地阐述了通过人的整体权益和整体解放过上美好生活问题。鉴于人都是处于一定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而且是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于一体的具体的、现实的人,因此,美好生活需要优美的社会环境和优美的生态环境。如果说,优美的生态环境是美好生活的重要自然基础的话,那么,优美的社会环境则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社会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p.122)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的权益是一个权益系统,最主要的表现为是一个将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以及生态权益紧密地结合起来的整体性权益系统。优良的生态环境既充分保障人的生态权益进而促进美好生态生活实现,又充分保障人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的实现。因此,生态环境的优美程度与人的生态权益以及美好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直接相关性。作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双重属性的现实的个人或群体,除了具有特定的社会需求以及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之外,还具有强烈的生态需求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态权益,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以满足人的生态需求和获得生态权益,会使生活越来越美好。

作者简介

姓名:方世南 工作单位: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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