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6月17日起,中国将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新的核准备案管理。
关键词:备案管理办法;外资项目;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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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部分,6月17日起,中国将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新的核准备案管理。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管理办法》基于调整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将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调整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上述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与现行规定比,核准制项目范围有所缩减。目前,无论有无控股要求,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都要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国家发改委审核后还需报国务院核准。
不过,仍有学者认为,开放力度并没有达到预期,很难适应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BIT)中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有观点认为,应将支持鼓励类全部改成备案制,核准范围只保留限制类。
《管理办法》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因涉及环保、安全等问题,部分投资项目引发邻避运动。《管理办法》称,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