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冷战结束后,日美同盟不仅没有终结,反而在加强。这主要体现在:日美同盟法制框架健全化,磋商与协作机制繁琐化、紧密化,合作领域多元化。其原因涉及谋求同盟整体功能的最大化与同盟运行成本的最小化、同盟国相互约束的强化、同盟参与国国际和国内需要的强化以及同盟过去的收益产生对未来收益的预期等。美日同盟的强化对引发新的大规模对抗、合作与平等互利的经济秩序建设、以及中国和平崛起等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日美同盟;日本;同盟关系;美国;强化;合作;军事;美军;崛起;同盟参与国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张景全,吉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国际关系史、同盟等问题。
【内容提要】冷战结束后,日美同盟不仅没有终结,反而在加强。这主要体现在:日美同盟法制框架健全化,磋商与协作机制繁琐化、紧密化,合作领域多元化。其原因涉及谋求同盟整体功能的最大化与同盟运行成本的最小化、同盟国相互约束的强化、同盟参与国国际和国内需要的强化以及同盟过去的收益产生对未来收益的预期等。美日同盟的强化对引发新的大规模对抗、合作与平等互利的经济秩序建设、以及中国和平崛起等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影响。
【关 键 词】亚太/日美同盟/外交战略
日美同盟已持续50余年,不但未随着冷战的结束而解散,反而不断强化。2006年5月1日,美国国务卿和防长、日本外相和防卫厅长官出席了日美安全磋商委员会(“2+2会议”),发表了驻日美军整编报告和“2+2会议”联合文件,将日美同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本文试探讨日美同盟的强化及其原因与影响。
一、日美同盟的强化
日美同盟的强化主要体现在日美同盟法制框架更加健全化、同盟磋商与协作机制紧密而繁琐化、同盟合作领域多元化。
首先,日美同盟法制框架更加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同盟参与国法律地位日趋平等、同盟运行功能日益协调、同盟规则和规范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调整等方面。
日美同盟法制框架始建于二战后之初。1951年美日片面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缔约国可在日本驻军,日本加入集体安全协议。① 这就为日本与美国结成军事同盟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日本与美国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52年2月,两国又签订《日美行政协定》。《旧金山和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美行政协定》构成了日美同盟最初的法制框架。很快,日美同盟法制框架就进入调整期。1960年1月,日美两国签署《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以及《关于根据日美相互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第6条规定的设施、区域及美军在日本的地位协定》。新条约和新协定取消了关于驻日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国内大规模骚乱和不经美同意不得将基地权利给予第三国的规定,明确了美军保卫日本的义务,并把驻日美军的地位同驻扎在联邦德国、英国的美军地位等同起来,这在法律上体现了同盟当事国法律地位和同盟协作功能的一定平等化和协调化。
1978年11月,《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公布,日美同盟法制框架步入第二次调整阶段。1981年5月,铃木善幸首相访美时与里根总统发表联合声明,双方首次共同使用了“美日同盟”的表述。② 法制框架的完善强化了日美对同盟的认同。
日美同盟法制框架的第三次调整以1996年4月两国签署《日美安全保障共同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为标志,它重新确认了以日美安保条约为基础的日美同盟关系。1997年9月,日美又发表了新的《防卫合作指针》,扩大了同盟的活动范围和功能,进一步以法制框架的形式确认了日美同盟从平时到战时、从防卫到攻防兼备等方面的军事合作。
目前,日美同盟法制框架处于第四次调整阶段,新的宣言与指针将明确日美同盟的军事一体化与同盟合作的全球化。日美同盟法制框架调整的意义已经超越了调整内容本身,更为重要的是把这种规则与规范成文化、使相关调整经常化,在健全同盟的法制框架之同时,实现同盟国沟通的制度化。
其次,日美同盟磋商及协作机制细密化。这主要体现在同盟磋商及协作等级的多层次化、机构建制的复杂化、磋商与协作的制度化。
首脑间的交流是维持日美同盟关系的重要机制。1974年之前,日美首脑共举行了13次会谈,就关键领域的双边关系进行磋商。日本首相尤其是新首相在上任之初,“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把访美作为头一件外交大事”③。1974年,福特作为首位访日的美国在任总统与田中首相进行了会晤,由此开启了日美首脑平衡外交。“美国总统和日本首相之间的高层会议,是两国双边联系中极为重要的特征”。④ 每当同盟进行重大调整前后,日美首脑都要举行磋商,并发表联合声明。
为了确保同盟顺利运行,日美还建立了其他涉及诸多层面、诸多等级的磋商和协作机制。根据1960年《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四款,日美同盟设立了安全磋商委员会,其职能是就同盟的防卫政策、军事活动以及地区安全进行磋商,参加人员主要有日本外相、防卫厅长官和美国驻日大使和太平洋司令部总司令。20世纪90年代,应日本要求,美国代表的级别升格到与日本相同,形成制度化的所谓“2+2会议”。
与日美安全磋商委员会同时建立的是安全附属委员会,其职能是向日美安全磋商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提交双边安全问题,参加者为双方外交系统负责相关事务的局级官员。安全附属委员会是两国磋商机制中最为制度化、复杂化的机构。该委员会下设24个委员会、特别工作组和专门小组,如就在远东和日本有事时的联合军事行动进行磋商的防务合作小组委员会以及导弹防御系统小组、安全保障协议小组等,分别负责处理日美之间的一些特殊问题。⑤
随着同盟磋商及协作机制的完善,日美同盟的军事指挥、情报、作战系统日益一体化。作为其标志之一,美国陆军第一军司令部和日本陆上自卫队中央应急集团司令部将一起搬入美军驻神奈川县座间军营,日本航空自卫队航空总队司令部将迁入驻日美军和美军第五空军司令部所在的东京都驻日美军横田基地。
其三,日美同盟合作领域多元化。一是同盟的合作地域由所在地区转向全球。1960年修改后的《日美安保条约》规定,日美联合防卫的区域是以日本本土为中心的200海里范围内。1978年《日美防卫合作指针》规定日美联合防卫地区界定为“远东”。20世纪80年代,日美联合声明把防卫区域扩展为以日本为中心的1000海里的“日本周边地区”。90年代后,日美同盟的合作地域开始由东亚地区向全球转化。1992年1月,老布什总统访问日本,日美联合发表《东京宣言》,宣称两国决心“携手并肩,承担建立新时代的特别责任”,准备“灵活地使用美日安保条约和有关规定”,使美日同盟成为“具有全球性的合作关系”,美国正式确认了与日本之间“全球性的伙伴关系”。⑥ 1996年,日美同盟进行新的调整,规定美军对日“周边事态”采取军事行动时,日军可在公海提供后勤支持。日本政府声称:“日本周边地区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将包括亚太甚至还可能包括印度洋、波斯湾地区。”⑦ 20世纪末,日本在印度洋与美军进行军事合作。进入新世纪,日本自卫队已经现身于战火中的伊拉克。也就是说,日美同盟的合作地域已经超出了同盟所宣称的日本周边,这种同盟法制框架与同盟行动本身的不符今后将会以新的法律文件加以调整和确认。
二是同盟合作的主要内容从军事层面向其他层面拓展。除了高度重视军事合作外,日美也非常重视在经贸、科教等方面合作。1961年6月,日本首相池田勇人访美,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决定设立贸易和经济问题的部长级联合委员会以及扩大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合作的研究委员会。同年11月,第一次日美贸易经济联合委员会会议在日本箱根召开。日本视经济援助为其安全、外交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则将日本的对外经济援助当成分担其东亚乃至更广泛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双方把在同盟框架内就日本经济援助问题进行协商视为协调日美同盟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1992年,日美发表《东京宣言》及其行动计划,规定了两国在裁军和军务管理、地球环境、科技以及地区问题等领域的具体合作措施。进入21世纪以来,日美合作进一步拓展。2005年3月,美国务卿赖斯访日,认为日美同盟关系“还有发展的余地”。⑧ 未来日美同盟仍将以军事为轴心,但会以更加明确的姿态,进一步在反恐、自然环境、疾病、资源、技术甚至所谓民主、自由领域拓展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