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之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部门援引《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看上去更像力图撇清关系的“免责声明”,尽管《文物保护法》又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基于此,如何在遵循《文物保护法》的前提下,灵活适度调整地方文物保护策略,重点解决产权所有人或受限于经济能力或主观上不愿意修缮可能导致文物损坏的问题,比如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或提供无偿的专家技术支持,最终确保非国有文物得到妥善保护。
关键词:修缮;临海;文物保护法;政府部门;保养;古迹;维修;移动;主管部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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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九间面”古宅
《临海一清代古宅岌岌可危》后续
台州共有各级文保单位近800处。《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和非国有文物的保护主体,是该文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在临海东塍镇中街村,有座清代古宅,历经200多年留存至今,属于临海市保护文物,古宅里还住着6名老人。老屋已破败至岌岌可危的程度,外头围墙甚至倾斜了十几厘米,住起来提心吊胆,修理起来又力不从心。(详见4月15日第5版)
户主希望主管部门帮助修缮,但政府部门所能提供的帮助却非常有限。这种矛盾,或许已经是我市部分“濒危保护文物”面临的共同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