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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合理化宣传策略的形成及改进 ——以初并天下诏为中心的探讨
2016年06月07日 09:47 来源:《人文杂志》2015年第11期 作者:崔建华 字号

内容摘要:秦始皇初并天下诏宣布六国为“暴乱”,以此建构统一战争的正当性。然而,诏书将“倍盟”“畔约”作为吞并六国最为显著的理由,而忽视从传统政治伦理角度对所谓六国“暴乱”进行论证,这样的政治思维与战国时期会盟约誓行为的极端工具化密切相关,而战国思想界对暴力合理性的大力论证,则是该思维得以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石。一、初并天下诏所谓“暴乱”。初并天下诏说“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所谓“暴乱”、有“辜”,是秦始皇对东方六国的历史评判。至于“暴乱”具体是对何种政治行为的评价,如果对传统中国的政治伦理有所了解,这个问题便不难回答。

关键词:暴乱;秦始皇;中华书局;诸侯;吕氏;政治宣传;合理性;天下诏;论证;盟约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秦取天下多暴,但亦有将兼并战争合理化的期许。秦始皇初并天下诏宣布六国为“暴乱”,以此建构统一战争的正当性。然而,诏书将“倍盟”“畔约”作为吞并六国最为显著的理由,而忽视从传统政治伦理角度对所谓六国“暴乱”进行论证,这样的政治思维与战国时期会盟约誓行为的极端工具化密切相关,而战国思想界对暴力合理性的大力论证,则是该思维得以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石。当战争局面成为过去,约誓会盟不再进行,秦王朝对兼并战争合理性的论述方式由执约以责逐渐转变为道义谴责,这种政治宣传新策略为后世所继承。

  关 键 词:秦朝/统一/暴乱/合理化/宣传策略

  作者简介:崔建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建构政权存在的合理性,是历代执政者孜孜以求的。即便是“取天下多暴”的秦朝,①亦有此等作为。秦人经过长久的努力,终于并吞六国,实现天下一统。针对亘古未有的政治局面,秦始皇在发布第一道诏书(以下简称“初并天下诏”)时就对其合理性进行了宣示,字里行间透射出秦王朝独特的政治思维。在展开讨论之前,先录诏文于下:

  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寡人以为善,庶几息兵革。赵王使其相李牧来约盟,故归其质子。已而倍盟,反我太原,故兴兵诛之,得其王。赵公子嘉乃自立为代王,故举兵击灭之。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兵吏诛,灭其国。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成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②

  一、初并天下诏所谓“暴乱”

  初并天下诏说“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所谓“暴乱”、有“辜”,是秦始皇对东方六国的历史评判。从中不难体会到,秦始皇很希望从政治道义的角度来论证其并吞六国的正当性,他认为宣示了六国的“暴乱”行径,秦统一的合理性将会得到增强。关于这一点,李斯对初并天下诏的回应,可以作为一个旁证。李斯说:“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③实际上重申了秦始皇 “兴兵诛暴乱”的说法。君臣发言若一,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李斯并不认为始皇所谓“兴兵诛暴乱”完全是应景之语,他很清楚,秦始皇对建构统一政权的存在合理性,还是有所措意的。

  客观来讲,通过宣示敌国的“暴乱”来树立己方的正当性,并非初并天下诏的创意。据《尚书》记载,三代更替皆用此法。夏启伐有扈氏,宣言曰:“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所谓“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尚比较抽象。到商汤革命之时,对桀的指责就没有止步于“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以及“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的玄言层面,还着力描述了桀与民众“弗协”的态势,通过援引民众对桀的控诉:“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以及民众对桀的诅咒:“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商汤伐桀的正当性在顺天命、合人情两方面得以成立。及至商周革命,类似的论述越发精致化、具体化。如果说所谓“商王受(纣)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自绝于天,结怨于民”尚显笼统,那么,相关誓词中“剒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弃厥遗王父母弟”“作奇技淫巧以悦妇人”“惟妇言是用”等说法,则是不厌其烦地申述纣王有罪的具体事实。④由此看来,秦始皇将六国视为“暴乱”,将它们的灭亡视为“伏其辜”,这种对政治成功的表述模式属于对古老传统的延续。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代革命的宣言书中虽然未见“暴乱”一词,但字里行间充斥着对敌方暴乱的论述,其主要内容是意在表明对方违背天意、民心。相比之下,初并天下诏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虽然明确使用了“暴乱”一词,但通观诏书全文,不见对天意、民心的吁求。读史者所能看到的,是以违约为理由而展开的对东方六国连篇累牍的指责。秦始皇声称,韩国“倍约”,赵国“倍盟”,魏国“始约服”而后“谋袭秦”,楚国“畔约”,因此,诸国的灭亡只能是咎由自取,怪不得秦国。

  当然,我们不能就此断定,秦国政治理论家们头脑中的“暴乱”一词指的就是违约背盟的行为。先秦时期的“暴乱”一词有其相对固定的含义,可指暴力刑事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可能包括以下犯上的武装斗争。《尚书·周书·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孔安国曰:“秋官卿主寇贼法禁,治奸恶,刑强暴作乱者。”⑤《周礼》记载“小行人”一职的权责,其中包括将“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⑥《吕氏春秋·当务》:“尧有不慈之名,舜有不孝之行,禹有淫湎之意,汤、武有放杀之事,五伯有暴乱之谋,世皆誉之,人皆讳之,惑也。”⑦《韩非子·奸劫弑臣》:“不忍诛罚,则暴乱者不止。”“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同书《说疑》:“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察四王之情,贪得人之意也;度其行,暴乱之兵也。”⑧

  除此之外,先秦时期的“暴乱”一词还有另一种用法,具有更为鲜明的政治文化内涵与政治伦理色彩。《韩非子·饰邪》:“凡败法之人,必设诈托物以来亲,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乱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贤佐之所以侵也。”⑨所谓“暴君乱主”,就是对另一种“暴乱”的恰当注解。《墨子·非儒》:“意暴残之国也,圣将为世除害,兴师诛罚,胜将因用儒术令士卒曰:‘母逐奔,揜函勿射,施则助之胥车。’暴乱之人也得活,天下害不除。”⑩所谓“暴乱之人”实即“暴残之国”、暴残之君,实际语境中,被贴上这一标签的常常是桀纣。如《吕氏春秋·先识》:“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11)《韩非子·五蠹》:“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如果诸侯有类似行为,亦可视为“暴乱”,如《韩非子·难二》:“(晋)献公没,惠公即位,淫衍暴乱,身好玉女,秦人恣侵,去绛十七里”,(12)意谓晋惠公“暴乱”。

  至于“暴乱”具体是对何种政治行为的评价,如果对传统中国的政治伦理有所了解,这个问题便不难回答。《韩非子·难势》:“桀、纣为高台深池以尽民力,为炮烙以伤民性,桀、纣得乘四行者,南面之威为之翼也。使桀、纣为匹夫,未始行一而身在刑戮矣。势者,养虎狼之心,而成暴乱之事者也,此天下之大患也。”(13)很明显,所谓“暴乱”,是就统治者“尽民力”“伤民性”而言的,其立论的基点在于具有民本色彩的政治理念。这与起于民间、下级的“暴乱”相比,大异其趣。

  由于“暴乱”一词在先秦时代具有上层与下层的两种内涵,秦始皇在诏书中使用该词,便不一定仅仅表现某一种政治思维。笔者推测,秦始皇可能有这样的心态:首先,他并没有将东方六国视为地位平等的政治实体,而是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认为由秦国来主导政局发展、塑造未来的国家秩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些不甘服从的挑战者,在秦始皇看来,就是以下犯上,属于“暴乱”之流。其次,他知道指责六国“暴乱”是建构政权合法性的捷径,但是,在他的心目中,究竟何为“暴乱”,什么行径称得上“暴乱”,择取什么样的“暴乱”行径写进诏书中,似乎是令人犹疑的事情。从初并天下诏的最终文本来看,再考虑到秦人居高临下的政治心态,秦始皇视违约背盟为六国“暴乱”的表现之一,并不是没有可能。至于六国君主如何失德,如何丧失上天庇佑,如何丧失民意支持,通常而言,本应当是论述六国“暴乱”时大书特书的,然而,秦始皇及其理论家们的关注焦点显然不在此处。

  为什么初并天下诏执约以责,却忽视了对以天意、民心为基点的传统政治道义的论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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