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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为何成为了牺牲品
2014年11月05日 09:20 来源:华声在线-精英博客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王安石的大名。宋史·王安石传》载: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与仁宗时,范仲淹所推行了仅一年的的“庆历新政”一样夭折了。

关键词:牺牲品;新法;司马光;利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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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王安石的大名。《宋史·王安石传》载: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安石少时好读书……安石议论高奇,能以辩解济其说,果于自用,慨然有矫世之志。”

  学者习称其为“临川先生”,又因曾受封为“荆国公”,故又称其为“王荆公。”

  1059年,他向宋神宗上万言书,力倡变法图强,被任命为参知政事(相当于副宰相),次年为中书门下平章事(即宰相)。他打着“法先王”的旗号,“制置三司条例司”,开始了变法。

  他是以变法而名垂青史的,但他主持的变法却失败了。

  本来,他实行的一系列新法,正是针对北宋“积贫积弱”所形成的“三冗”(即冗官、冗兵、冗费)的时弊的。正如《宋史·食货志》所言:

  “承平既久,户口岁增,兵籍益广,吏员益众;佛志外国,耗蠹中土;县官之费,数倍于昔;百姓亦稍纵侈,而上下始困于财矣。”

  严峻的财政和政治危机,导致宋的动态三角板块有破碎裂变的危险,变法不得不成为必然。同时,王安石变法也得到了宋神宗的支持。

  《宋史·食货志》又载:

  “神宗欲伸中国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进售其强兵富国之术,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也。”

  为何?明明是利国利民的新法,为何一施行,“民始罹其害也”?是新法本身“害民”吗?

  且看被认为“害民”最烈的最遭反对的“青苗法”吧!

  本来,“青苗法”完全是利民利国之法,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朝廷放贷钱谷给百姓,让其收获后加息偿还。它既能帮助百姓度过饥荒,又可为朝廷增加收入,还平抑了粮价,限制了不法商人从中高利盘剥,一举三得,对民何害之有?但实行的结果却是:“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使民负债日甚,而县官无所得”,司马光所说的都是事实,的确比高利贷还高利贷。为何会如此?原来祸根就出在专制官僚体制上!利国利民的新法一旦纳入这个旧体制上施行,就演变成了一项项“扰民”“坑民”的“政治任务”。多放贷就多得利,各级官员自然会积极“摊派”;多收会多得奖金,多拿回扣,他们自然会威逼硬抢,不择手段。还有放贷的缺斤少两,利率的浮动比例,无一不是“富起来”的机会。如此这般,就把一项利民的新法演变为害民之法了。朝廷的确变成了一个新的高利贷者。

  再看市易法,专设“提举市役司”衙门,从事贸易,目的是限制非法商人的渔利,平抑物价。但结果是,官商衙门代替了非法商人。官员一旦变成官商,“官倒”就公行,对百姓的危害比奸商有过之而无不及。

  权力商品化所产生的只能是腐败和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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