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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不宜否定
2014年04月28日 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沈长云 字号

内容摘要:【核心提示】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纠结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是否也应当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一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来加以衡量。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纠结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是否也应当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一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来加以衡量。据此,学者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只是就古希腊罗马而言,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古代文明并不适用。据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有关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的研究中,应当坚持“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公共权力的设立”作为判断我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

关键词:血缘;权力;学者;形成;设立;划分;起源;马克思恩格斯;氏族;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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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纠结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是否也应当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一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来加以衡量。 

 

  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纠结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是否也应当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一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来加以衡量。    

  国家形成标志之争进入“战国时代”     

  在不少学者看来,“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似乎并不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因为在古代中国早已进入国家社会的夏商周,血缘组织依然存在,而且是维系政权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作用。据此,学者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只是就古希腊罗马而言,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古代文明并不适用。 

  “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公共权力的设立”是判断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这种说法似是而非。不少学者,包括笔者也曾倾向于此种认识。但随着研究深入,笔者始觉不妥。笔者在从事“中国古代国家起源及形成”研究中,认识到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形成标志的重要性,不可对之随意否定。有学者提出,可以“公共权力的设立”作为标志。“公共权力”意味着权力已超出氏族组织范围,成为不同阶层、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强制性权力,不再是维护各氏族内部秩序和利益的权力。这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有明确叙述。讨论公共权力的设立,离不开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一个新共同体这一前提,而由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的新的共同体,正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的国家组织。 

  还有学者提出,将国家产生的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制性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所谓“阶级的存在”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阶级的产生出现在野蛮时代中期。恩格斯说,在野蛮中期,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只有当阶级之间的对立进一步发展,以至于“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才能产生国家。当代人类学进化理论也把阶级与阶级分化的出现归结到原始氏族社会的后一阶段,即酋邦阶段。在将人类学理论运用于考古学实践中时,人们也往往将墓葬中殉葬物不均的现象归结为酋邦社会的特征。 

  实际上,对于国家必须建立在不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基础之上这个道理,一些现代人类学者和考古学者也是承认的。他们有关国家的定义也多遵循马克思恩格斯这一原则。如弗里德有关国家定义即是: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分层而出现的,是一种借助于“超出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力量建立的复杂机构”。美国考古学者亚当斯亦认为,国家是一种根据政治与地域界定的等级机构,而非立足于血缘关系或其他属性的社群。 

  据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有关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的研究中,应当坚持“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公共权力的设立”作为判断我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    

  夏商周是中国早期国家     

  对于夏商周仍存在各种血缘组织这一现象,又该如何理解,这种现象难道不会与夏商周已进入国家社会的认识发生冲突吗?笔者认为,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这一问题涉及对于中国早期国家特殊性的理解。夏商周为早期国家,是因为其仍存有原始氏族社会遗留的许多东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原始氏族社会早已存在的各种血缘组织,也即遍布全国各地的氏族或族邦,它们作为我国早期国家的基层社会组织保留了下来。但是,夏商周既然是“国家”,也一定具备作为国家的必要条件,不仅要有公共权力的设立,还应有地区行政组织的建立。笔者以为,这种地区行政组织,是由各个地方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族邦构成的一套行政系统。这些族邦是血缘组织,但它们既然被国家编织进一个共同体,彼此之间又没有血缘联系,并各自长期占有某一固定地域,那就只能是国家的下属行政单位。《尚书·梓材》称:“王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撅臣达王惟邦君’”,表明王的政令正是通过贵族及各族邦的邦君下达到其所管辖的臣民中,这体现了各族邦是王权下属行政单位。 

  需要指出的是,各个族邦须出自不同的血缘谱系,或至少不是出自同一个血缘谱系。以中国古代文献表示不同血缘谱系来说,它们一定不属于同一个姓族。以夏代为例,其下属各个族邦,除与夏王保持同一个族姓的诸姒姓氏族外,就还有属于妫姓的有虞氏、属于己姓的昆吾氏、属于彭姓的豕韦氏、属于妊姓的有仍氏和薛氏、属于董姓的豢龙氏……商周无疑也与之相同。设若只是相同姓族的几个氏族结合在一起,那就很难说它们是“超越血缘关系之上”的政治组织,就不能称其为“国家”,而只能视为现代人类学者所称的酋邦组织。至于单个族邦,就更不能称为“国家”。这亦是笔者不赞同将所谓“五帝时代”“天下万邦”中各个族邦视作早期国家的理由。 

  总之,作为古代国家,它的出现一定要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及现代人类学者主张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这两个标志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国早期国家曾长期保存着各种性质的血缘组织,也同时将这些不同姓氏的族邦当作国家下属行政单位。夏商周王室已经实现将权力凌驾于不同血缘关系的族邦之上,是中国早期国家。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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