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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大事记
2014年07月24日 09: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2012年 4月 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Act),增加了对众筹的豁免条款。

关键词:中介机构;信贷;机构牌照;支付机构;金融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签署;法案;奥巴马;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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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国 金 融 审 慎 监 管 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需事先获得 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

  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

  英 国 的 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 《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Act),增加了对众筹的豁免条款。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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