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网首发 >> 本网首发稿源库 >> 原创_评论
哈耶克“自发秩序论”的谬误
2017年05月16日 16: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江涛 字号

内容摘要:自由主义理论是一套根植于西方传统的现代意识形态。

关键词:哈耶克;法庭;部落;领主;秩序论;王室;形成;习惯法;基督教;英格兰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自由主义理论与其说是一种哲学,不如说是一套根植于西方传统的现代意识形态。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是缔造这套意识形态神话的代表性人物,自发秩序论占据了他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位置。如果我们误以为自由主义就是对“自由”观念的正确理解,未经反思地接受其自由主义理论,就会导致认识上的谬误。

  自我调节的市场机制是一种乌托邦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论不仅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是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核心。哈耶克认为,稳定的社会秩序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然是由不同的制度构成,这些制度错综复杂,却又井井有条。它们的形成和演变依靠一种独特的运行机制,既不源于发明,也不出于人为设计,而是众多分散的、偶然的个体行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无疑是最好的社会秩序,因为它是自然形成的,远远超出了任何个体智慧所能达到的程度,却又可以从人们的日常努力中生发出来。自发秩序一旦形成,就应当让其自由地发挥作用,不应受到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自发秩序论为理想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框架,被自由主义者们奉为圭臬。然而,这样一个运转良好的自由社会只是哈耶克臆想出来的产物。

  哈耶克认为,法律在规范意义上就是一种自发秩序,法律本身从来不是像立法那样被“发明”出来的。早在人类的语言发展到能够被人们用来发布一般性命令之前,个体便只有在遵循群体规则的前提下,才会被接纳为群体中的成员。所以,法律在立法者制定它以前就已经“自然地”存在了。如果要在历史上寻找自发秩序的模型的话,哈耶克为我们提供了两个典范:一个是自我调节的市场机制,另一个则是英格兰的普通法。除此以外,哈耶克从未提供其他范例来证明其自发秩序论。然而,一个绝对自我调节的市场概念,已经被哈耶克的同时代人、经济史家波兰尼(Karl Polanyi)证明为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就连哈耶克在芝加哥大学的同事奈特(Frank Knight)也对这套自由市场理论不满,他认为“市场本身推不出自由,最大的谬误就是把自由竞争与自由混为一谈”。这样一来,英国普通法就成为自发秩序论唯一可能的典范。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于翠杰)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