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不外以下几种:同性恋是犯罪。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罪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恋者;中国;主流社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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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不外以下几种:同性恋是犯罪;同性恋不道德;同性恋是疾病;同性恋是性反常;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在中国,同性恋的地位和人们对它的态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罪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
一 同性恋:社会的一种亚文化
同性恋(homosexuality),对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产生性感和依恋的行为。
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同性恋行为不同程度地得到赞许、默认或禁止;同性恋的概念在西方社会目前处于变化之中,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精神病学界一直将同性恋归入精神疾病。但由于同性恋者认为,自己应被看作是有不同性偏好和性取向的人,而非病态人格,他们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努力,包括政治活动,于是精神病学界才取消了这种分类。两种观点至今仍然在争论着。
古代希腊人接受同性恋并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这是较异性恋更为高级的爱情形式。犹太-基督教义将同性恋视为罪恶,所以西方社会的传统观念从来不认可同性恋。但20世纪的性学家们发现,同性恋系青春期男女的一种正常活动。1948年的金西报告指出,美国成年男子种30%有过某种同性恋活动,而10%的成年男子则主要过同性恋的生活方式。大约半数的女性主要从事同性恋活动。在缺乏异性来满足性欲的环境中,同性恋活动有所增加。许多在这种环境中从事同性恋活动的人,却认为自己的性取向是指向异性的。19世纪的心理学家(如R.冯?克拉夫特-埃宾)认为同性恋源于遗传,而弗洛伊德则认为同性恋来自早期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由于同性恋活动的增多和对它了解的增多,由于同性恋逐渐被社会所容纳,人们对有关同性恋的传统认识产生了怀疑。目前,大多数人认识到同性恋没有统一的类型。近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在西方广为传播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抛弃。同样,认为同性恋者是“病”人,他们只要遇到合适的异性就会被治愈的观点也让位于对于同性恋的某种程度上的容忍和接受,尤其是在同性恋人数众多的地区。在70年代及80年代,同性恋在某些国家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成了60年代各种人权运动的一个晚出的分支。他们在亲友面前甚至在公众面前,也以同性恋者自居。同性恋社团第一次公开为全体异性恋者所知晓。同性恋者要求在就业、居住和公共政策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要求禁止启示同性恋的法律条文已经成为激烈争论的焦点,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导致暴力行动,而常常又重新被撤消。
同性恋解放运动(gay liberation movement),又名争取同性恋权利运动,要求废除有关禁止同性成年人之间在互相同一的状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各项法令,并呼吁停止对同性恋者在就业、贷款、住房、公共设施提供方便及其他生活领域中的歧视。其最终目的是促使社会容忍甚或接受同性恋行为。1897年,一个有关同性恋问题的组织“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在柏林成立,发行刊物、组织游行,鼓吹在德国、荷兰和奥地利修改禁止同性恋的法律。1922年地方分会达25所。1914年,英国成立英国性心理研究会,也对此进行宣传和教育。欧洲现存的同性爱组织是1966年创设于阿姆斯特丹的文化娱乐中心(COC),为世界同性恋活动中心之一。美国于1950-1951年之际在洛杉矶成立男性同性恋组织马塔辛学会(蒙面学会),1955年在旧金山成立女同性恋组织比利蒂斯女儿会。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这种组织又有发展。
同性恋作为社会的一种亚文化,已经在现代社会中实现了存在的必然性。人们对于同性恋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也在随着他们对于同性恋的了解程度而有所变化。同性恋者通过各种方式和社会运动,沿着争取非刑事化—平等民事权利的路线,为实现本亚文化的人权而进行着不断的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