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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保障了哪些阅读权利
2016年08月22日 11:2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洪玉华 字号

内容摘要:为阅读权利的实现创造更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而不是对市民阅读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强制。

关键词:全民阅读;地方立法;阅读;保障;阅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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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阅读权利的实现创造更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而不是对市民阅读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强制。这是各省市全民阅读立法的出发点。《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梳理已经实施的5部地方法规规章发现,在共同出发点之下,设立全民阅读组织或机构、规范基金经费、指导公共服务、关照特殊群体、细化新闻出版方面的职责,是各地立法中的高频词汇。

  设立组织机构

  明确阅读推广谁来做、怎么做

  从组织架构到基金经费,从公共服务到部门职责,这些关于全民阅读推广的“主干”和“枝节”在5部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表述。

  以获得“全球全民阅读典范城市”称号的深圳为例,立法明确设立由宣传、文化、教育等12个部门和组织组成的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执行指导、拟定全民阅读发展纲要等6项职责;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应包括阅读组织培育和阅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等7项内容。此外,以立法形式确定的事项还有: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每年11月为深圳读书月;倡导阅读推广人服务,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等。由此,谁来做、怎么做、做什么都可以在法规中找到遵循。

  至于资金及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市、区政府应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基金可以用于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等5个方面。

  相似的,阅读推广人制度、阅读指导委员会或促进会、调查评估制度、法定阅读日或读书月、资金使用等都被写进各地全民阅读法规规章中。

  除了职责,监督、处罚也是阅读立法的内容之一。比如,湖北、江苏都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等作出处罚规定。湖北省更明确规定4种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或者未按照公示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提供服务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的;擅自改变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用途的;故意破坏、损坏全民阅读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

  关注特殊群体

  保障阅读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培养未成年人阅读习惯,以及实现阅读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是各地全民阅读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何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进城务工人员、贫困地区人口等群体提供服务都有可操作性规范。

  对于未成年人阅读,5个省市全民阅读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在要求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设阅读课、纳入考核之外,对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的阅读服务作出规定。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工作方案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教师提供阅读指导;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每年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制定儿童早期阅读推广计划;营造阅读环境、开展指导培训等。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特别规定,企业应为所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设施和服务;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阅读服务。

  此外,公共阅读资源配置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解决特殊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阅读方面的特殊困难等,在四川、江苏、湖北、辽宁的全民阅读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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