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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属于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要素,同时也是京津冀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引擎。
一、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现状及结构
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有其天然优势,但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文化协同发展与文化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者兼具,因此须厘清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结构。
(一)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现状及文化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京津冀地缘关系密切、语言风俗相近、人缘关系相亲,三地文化既存在相通性,也存在差异性,且已具备文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条件。
但目前的京津冀文化产业协同发展水平较低,三地协同发展效应难以充分彰显,文化产业发展最佳合力尚有待形成。
京津冀文化产业协同发展程度不高,主要是文化产业协同意识及意愿淡薄、顶层设计存在缺陷所致。为此,须构建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融合度,最终达到以治理促发展。
(二)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结构
“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政府、市场和社会相互耦合所形成的一种整体性制度结构。”以此类推,笔者认为,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应该主要由主体系统、客体系统和方式系统构成。
1.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主体系统
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主体,是指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和参与者。细化之,又可分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
(1)宏观主体
通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京津冀区域治理共同体体现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领域与范畴的互生互动。作为京津冀区域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治理,同样是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作为三个抽象宏观主体来衡量和实现的。
(2)具体主体
当前,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中由政府、市场、社会三大宏观主体又可以派生出政府(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民众(含创造者)五类具体主体,共同参与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
2.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客体系统
(1)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目标
国家文化治理目标,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目标就是提升京津冀区域文化软实力。
(2)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对象和内容
首先,保障京津冀区域文化需求。为此,须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文艺创作与传播的引导和规范、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文化安全与文化主权的保障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等。
其次,提供京津冀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即以京津冀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以保障和服务于京津冀人民基本文化生活为目的,向三地人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主要通过构建京津冀全区域现代公共文化协同服务体系来实现。
再者,满足京津冀区域人民个人文化消费。主要是指根据京津冀民众的个性化、差别化文化需求,三地借由繁荣文化市场、协同发展文化产业来充分满足个人文化消费之需求。
3.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方式系统
连接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主体与客体的纽带与机制,即是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方式和手段。
(1)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基本方式
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总目标可表述为:京津冀区域的文化治理依据从以京津冀区域的文化政策为主转到以京津冀区域的文化法律为主,京津冀区域的文化治理方式将由依靠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治理。
(2)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具体手段
法律手段上,重视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方面立法的规划,提升文化立法水准,改善区域文化立法的体制、程序。行政方面,加快推进京津冀政府文化职能协同转变,助力政府文化管理体制转变。经济方面,遵循京津冀“政府宏观调控的各种政策指令”,运用京津冀“市场运行”和“市场资源配置”规律。社会、公益方面,着力调动及发挥京津冀区域社会组织和京津冀人民参与文化治理的主观能动性。
二、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特征
首先须明确管理体系提炼与治理体系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在比较基础上凝练全新的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多元特征。
(一)体系结构趋于复杂化与开放化
当今,中国跨入治理时代,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也随之呈现出结构复杂化特征——政府、市场和社会形成了并立的多元宏观主体,在各自的治理空间内三者又是互为主客体的,但与管理时代相比,三者的关系趋于平等、开放,且有更加深入和广泛的互动与合作。
(二)运行机制趋于市场化与平等化
当今,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中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可提供不同的支撑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正常运转的运行动力与运行机制,且在不同领域起着截然不同的主导或引导作用。
(三)功能内容趋于复合化与包容化
京津冀文化协同现代治理目标,并非仅着眼于提升京津冀区域文化软实力,还涵盖承认和满足体系中不同主体在文化方面的需求与期望。
(四)方式手段趋于协同化与参与性
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首先须强调以法治为核心,并把现代法治模式与法律、经济、行政等传统管理方式相结合,科学、有效地利用京津冀区域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民众个人各自的优势及特点,共同推进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不断发展与进步。
(五)整体格局趋于网络化与互动化
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将彻底告别旧有传统文化管理体系之模式,不同主体、客体各自拥有明确的定位,它们交互相处,因此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更加错综复杂,而原有的静态体系构架向繁复交错衍化和过渡,驱动着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形式上的网络化与本质上的互动合作化发展成为现实。
三、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策略
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策略,可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宏观主体的角度展开。
(一)政府治理策略
1.明确政府“元主体”定位
京津冀政府是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的“中枢”,三地政府要对自身以及市场和社会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作最初界分,之后,京津冀政府、市场、社会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
2.区分政府双重职责
京津冀的政府文化职能涵盖功能性、任务性两大类。功能性职责,系指文化治理体系构建,文化立法规划完善,文化财政规制,文化生产与供给实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任务性职责,系指文化需求满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督管等。
3.推动政府体制机制改革
京津冀文化机构数量繁多,应凝聚合力促进政府宏观文化职能转变,科学整合文化机构,推进大部门体制,依法明确京津冀各级政府在文化治理中的事权、财权之分工,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协作并进。京津冀政府对京津冀文化事业的规划、政策、财政、人员等运作过程,今后应逐渐健全与规范。
4.政府从主管转变为主导
治理的本质是实现权力的引导,而非管制,对于文化治理更应如此。因此,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中,政府应从繁冗的管理方式脱身而出,站位更高,立足于国家文化发展全局,更客观地为文化市场体系构建服务,主导并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公民力量进入文化治理领域,使之承担相应使命与责任。
(二)市场治理策略
1.依法巩固市场的基础性地位
京津冀文化市场是区域文化治理体系的存在基础。本质上,市场经济是中国最为基本的经济制度,对于资源配置市场起着决定性作用;形式上,现代社会分工趋于高度细化,京津冀区域文化需求虽不会完全被市场所主导,但其实现终端却必须得到微观市场行为和机制的有效配合。
2.依法保障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首先,个人文化消费回归市场。其次,公共文化服务找寻市场切入点。再者,合理引入市场理念、机制。最后,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建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政府、消费主体参与的文化市场治理格局”,以此推动市场资源配置在文化治理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3.依法构建文化市场体系
积极推进京津冀文化商品市场繁荣与发展,规范和健全京津冀文化市场中劳动力、土地、技术、信息、资本与版权等要素市场,对于京津冀文化市场的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京津冀文化市场流通、监控、法律、信用体系。
4.依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必须构建起公平、开放、透明的京津冀文化市场规则,文化市场定价机制同步跟进,加快京津冀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构建速度,为全面发挥京津冀文化市场的市场机制创造先机和必要基础条件。
(三)社会治理策略
1.充分调动和发挥文化类社会组织的作用
不容忽视社会组织的功能。京津冀文化行业组织、文艺社团、文艺工作者协会、文化志愿者组织等分布众多,其公共管理、公共政策贯彻实施功能应得到认可和激发。
2.彰显民众主体功能
民众对于京津冀区域文化服务的评价反馈功能、市场资源配置引导功能都须得到充分重视。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实质上是人性化治理,归属于文化建设问题,其目的就是在人民中树立和传播正向价值观。
3.大力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
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应与该区域非营利组织的培育步伐一致,突破体制、机制阈限,培育京津冀区域的文化非营利组织构架及其运行机制就显得尤为关键。京津冀文化协同治理体系中,政府绝对的唯一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主体纷纷得以确立,创新思维引领的文化治理乃大势所趋。
(作者单位:河北北方学院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河北北方学院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河北学刊》2019年第1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蔡毅强/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