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再抽象、再概括、再总结。
关键词:哲学;法律哲学;中国法律;法理学;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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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再抽象、再概括、再总结。但是,法律哲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迄今尚未完全得到解决。围绕法律哲学的争议及其研究现状,记者采访了有关学者。
法律哲学是否即法理学存分歧
对法律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英美法系的学者多倾向于法律哲学即法理学,而大陆法系的学者多认为法律哲学与法理学存在不同。
为了走出概念的泥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分野》一文中表示,与其纠缠于“法理学”与“法律哲学”的概念之争,不如从学科体系、知识体系的角度重新审视二者。他认为,与法理学不同,法律哲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应然问题,即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在中国,关于法律哲学的分歧和争论,基本上可以分为“法律哲学独立论”与“法律哲学即法理学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文正邦赞同前者,认为法律哲学是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从哲学的角度并以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法理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他表示,我国法学界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律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律哲学。
不过,也有学者表示,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界限在实际研究中相对模糊。在浙江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张国清看来,随着跨学科研究的开展,法学研究正在成为一门由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共同推进的学科;而部门法律哲学的兴起更是打破了法律哲学与法理学原有的界限。
实验法学新动态值得关注
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组织和公民的日常行为与法律的内在关联也日益紧密。“不仅法学界关注法律的合理性、合法性等问题,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也开始关注相关问题。”张国清表示。
研究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介绍说,举凡规范分析法、思辨方法、社会实证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化分析法及系统分析法等都可在不同领域的研究中得以展现。
“法律哲学还与当代新型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方法论,如所谓‘老三论’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的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文正邦表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此外,张国清建议,面向多学科的最新成果,利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手段,对法律现象和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
当前,西方国家一些科研机构兴起的实验法学研究,以科学实验手段检验各种法学假设的尝试,为司法实践的科学模拟和数据建构,以及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新途径,张国清建议国内学者关注这一动态。
汲取传统和西方有益理论资源
有学者表示,法律哲学研究注重理论本身,而对实践价值有所忽略。文正邦建议,应在继承、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法律哲学整体构建研究,并对法律实践进行广泛深入的哲学分析和总结;开展部门法律哲学研究,将法律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式运用于部门法的实证研究之中;开展法律哲学专题研究或专门问题研究,对某些亟待解决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法律哲学思考。
未来,法律哲学要在理论研究上取得创新,“应面向历史,挖掘和重新解读中外法律哲学史,重点关注历史上公认的法学家的思想和理论成就”,张国清表示,“还应面向全球热点问题,利用开放的互联网资源,跟踪国内外法律哲学研究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对话。”
文正邦认为,一方面,当代中国法律哲学应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经验和智慧,熔铸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创造性地探索和研究法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哲学。
对此,文正邦建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对中国传统法律哲学的思想、理论进行积极的发掘、整理和研究,从而建构适应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律哲学。张国清也表示,“法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多学科、多语境模式,将较好地解决中国法律哲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