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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媒体与记者有哪些权利在手
2016年07月21日 16:1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邹韧 字号

内容摘要:记者为所供职的报社写稿件,通常被认为是职务行为,那么事实是否如此,作为记者到底有哪些权利,而记者所供职的媒体又有哪些权利,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媒体和记者该怎样维权?

关键词:记者;报社;维权;职务作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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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与记者有哪些权利在手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 邹韧

  记者为所供职的报社写稿件,通常被认为是职务行为,那么事实是否如此,作为记者到底有哪些权利,而记者所供职的媒体又有哪些权利,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媒体和记者该怎样维权?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独家采访,他深入浅出地解开了记者心中的疑问。

  报社与记者签订授权合同 ——维权时很关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不是记者创作的消息、通讯、评论等都属于职务作品,针对职务作品记者除了拥有署名权外,还拥有哪些权利?如果某记者自己进行选题策划,使用的也是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利用自己的电脑、相机以及大量的业余时间等,但所创作的内容是该记者负责报道的范围,那么这样的报道是否依然属于职务作品呢?

  熊琦向记者解释,在记者创作作品及其与报社的关系上,除了《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法定权利分配规则之外,还要重视记者与报社之间的合同约定。关于上述问题,首先要看记者创作的对象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仅仅是传达一般时间、地点、事件的消息,则不具备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无所谓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如果记者与报社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记者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其中第一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这意味着记者完成报社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但报社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且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需要提供特殊物质条件,需要复杂分工和多人合作才能完成的作品,记者的创作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记者在入职时和报社签订的合同中,往往都有关于作品归属的详细约定,因此一般需要先考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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