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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程序意识促进公平正义 ——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
2017年05月31日 10:5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帆 字号

内容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继续深入推进程序法的研究以及实践应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国家治理法治化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为此本网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在十八届四种全会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关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而刑事庭审实质化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也得到了学者的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程序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推动程序法的研究及应用汪海燕:当前,进一步推动程序法的研究及应用,应当在强化基础理论研究、探寻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在观念上。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研究;依法治国;刑法;汪海燕;中国社会科学网;立法;程序公正;法律移植;司法

作者简介:

  学者李步云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有程序与其实体法相配合。实体法好比设计图纸, 程序法则像工厂的工艺流程。没有后者, 生产不出好的产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继续深入推进程序法的研究以及实践应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国家治理法治化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为此本网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社会科学网:请您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时代大背景分析一下程序法的价值意义?

  汪海燕:社会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命线,而司法公正则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案件的最后实体处理结果符合公正的要求,程序公正是指案件的处理过程本身符合公正的标准。而程序法对于实现这两方面的公正皆具有重要价值意义。首先,在实体公正方面,如果程序法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经这样程序所得出的实体结果就能更大程度地满足实体公正的要求,这是程序法工具性价值的体现。其次,在程序公正方面,程序法本身所表达的民主、法治、人权等精神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这是程序法独立价值的体现。可见,程序法在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应该对程序法的研究及实践予以高度重视。

  增进实体与程序的良性互动

  中国社会科学网:在众多法学前辈努力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纠正,请您根据您的兴趣和研究方向介绍一下近年来程序法研究取得了哪些新进展?如何构建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汪海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一次大修。这次大修有很多亮点,如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改革完善了辩护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等等。但在新法实施的过程中也渐渐凸显出一些问题。因此,在刑诉法修改后的几年,我国刑诉法学界研究的焦点一直集中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以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在十八届四种全会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关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而刑事庭审实质化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也得到了学者的重点关注。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的立法、司法人员员额制改革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等问题都是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问题,也取得了相应的研究进展。

  在我国,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之间的互动一直不太明显。不管是观念和研究层面还是立法和实践层面,二者都呈现出一种分离的状态。其实,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两个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他们共同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刑法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刑事诉讼法则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故应该加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并最终在整体上推进刑事法治的实现。具体而言,在观念方面,应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重新认识,明确只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相互协调才能达到最大的整体效益;在研究方面,应抛开学科的界限,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研究相互关联,关注对方的理论问题,并注意让本学科理论与对方学科体系相协调;在立法方面,应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协调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方的专家可以共同参与立法的讨论与策划;在实践方面,司法行政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也要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结合起来考虑问题。

  进一步加强程序法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推动程序法的研究及应用

  汪海燕:当前,进一步推动程序法的研究及应用,应当在强化基础理论研究、探寻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在观念上,要充分认识到程序法治在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治的一大要义在于,法律能够得到普遍的遵行,其中至为关键的,是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人员能够依法办事。而如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则必须仰赖程序。其次,要有问题意识,要面向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相关研究。十八大以来,随着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等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如何推动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必然要求加强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最后,要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移植研究。由于法律内生的迟缓性,法律移植成为当代国家充分利用其它国家文明成果,实现法治完善或法制革新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我国也不例外。通过法律移植可以有效缩短摸索、徘徊或者由于经验不足而走弯路的历程。但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摒弃将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原则无限神圣化的心态,而应当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外来之物,同时要有一个“中国问题”的心理情结。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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