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生命和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重要的科学哲学问题和道德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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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重要的科学哲学问题和道德哲学问题。如果说生命是伦理的自然存在根据,那么伦理则是生命对自身价值的确证或其价值根据。那么,伦理生命何以可能?
苏格拉底早就追问生命为何是善的问题,并试图诠释生命和伦理的内在关系。这一致思方向深刻地影响了古典生命目的论,包括亚里士多德式的万物有灵魂、笛卡尔式的机械论和康德式的有机体论。在他们看来,生命并非盲无目的的存在,而是具有明确价值目的的存在。生命要么是趋恶的,要么是求善的。如果生命以善为目的,伦理生命就具有了可能性。
亚里士多德在《论德性与恶习》中认为,恶源自人类灵魂的非正义、不慷慨(吝啬)、思想狭隘等倾向,它往往导致仇恨、不平等、贪婪、低贱、不宽容、痛苦和伤残等不良后果。这和生命的终极目的——幸福(最高善)背道而驰。恶危害幸福、悖逆甚至践踏德性,不能成为生命的目的。笛卡尔认为上帝才是生命的终极目的。在他这里,恶不仅仅源自理性和理智德性的丧失,更在于放弃生命实践的道德责任。这种悖逆上帝、拒斥道德责任的恶,不可能成为生命的价值目的。笛卡尔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非常鲜明:恶与生命的终极目的(幸福或上帝)背道而驰。不过,他们没有深入探究恶的内在本质,未能把握生命和伦理价值的内在关系,不具有强有力的论证和令人信服的说服力。鉴此,康德并不分析偶然性的恶的现象或行为体现,而是批判性反思恶的人性根源,致力于探究恶的内在本质。
康德认为,生命目的并非上帝或幸福,而是人,换言之,人是各种生命的目的所系。人之目的是自由规律或道德法则——这是善的根源。植根于人性的根本恶,源自选择并决定背离自由的道德法则的恶的自然禀性,它主要包括人性脆弱、人心不纯、人心堕落等。人性脆弱是选择能力在遵循道德法则时主观的消极软弱性。人心不纯是指合乎义务的行为并不纯粹是出自义务的,即不是为义务而义务,而是掺杂了义务之外的功利、偏好、快乐等要素。人心堕落或腐败是指选择能力具有使道德动机屈从于非道德动机的禀性。在这种境遇中,即使出现了合乎道德法则的善的行为,它仍然是恶,因为它从道德禀性的根基上败坏了道德。在康德看来,每一个人和所有人都具有恶之禀性,坏(恶)人、好(善)人乃至最好(善)的人都具有这种恶的禀性。恶之禀性是道德目的的死敌,是对自由法则的戕害。尽管道德恶植根于人性且不可能完全根除,某些大恶甚至能够危及人类,但是恶只能横行一时,不可能主导人类历史。因此,恶并非生命之目的。
那么生命可否以善为目的?古典生命目的论的观点非常明晰:恶是善的死敌,善是生命的目的。为了阐明此论,亚里士多德明确区分了人和动物的界限,主张善(主要指德性和幸福)是人独有的目的,幸福是生命的终极目的。在《论德性与恶习》中,亚里士多德专门讨论了源自灵魂的善如正义、慷慨和宽宏等值得称道的德性。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主张理论理性高于实践理性,认为幸福的最好标准是理智德性,理智德性范畴的沉思是最大的幸福。至此,亚里士多德合乎逻辑地主张生命的伦理目的是理智德性。不过,理智德性注重沉思和认知,相对弱化了实际道德行为的选择、判断和具体实践智慧,笛卡尔则试图弥补这个不足。
笛卡尔认可亚里士多德所注重的理性,主张唯一能够使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和善感,因此人的精神生命是最终提供道德责任可能性的联合统一体。不过,笛卡尔并不同意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智德性是最高善的目的的观点。笛卡尔试图借用上帝这一神圣的道德权威,强调道德实践的重要性和实际行为的重要价值。这既是对亚里士多德把理智德性置于实践德性之上观念的颠倒,也为康德论证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提供了经验性的理论资源。
在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的前提下,如果德性摆脱(亚里士多德式的)灵魂和(笛卡尔式的)上帝的羁绊,成为生命的根本目的,道德目的论也就水到渠成了——这正是康德有机体论的使命。
康德认为,幸福或上帝不是终极目的,人的自由(超于任何感官的能力)是无条件的目的,因此是此世界的最高目的。换言之,假定把自然看作一个目的论体系,人生来就是自然的终极目的。康德据此颠倒了上帝、灵魂和道德自由的地位,把道德法则和自由意志作为上帝和灵魂的目的,上帝和灵魂则成为道德得以可能的保障。或者说,生命的内在终极目的是道德法则和自由规律,灵魂和上帝则从属于道德法则和自由意志。康德把人和自由意志解放出来,使道德成为生命的本质,凸显了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至此,亚里士多德和笛卡尔的善的观念被康德改造并深化为一种道德目的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生命的终极目的是善。至此,道德目的论在康德哲学里脱颖而出,赫然屹立于哲学和生命目的论的殿堂之上。古典生命目的论有力地论证了生命应当以善为目的,它所孕育的伦理生命的雏形业已清晰可辨。
古典生命目的论表明,对生命的追问和反思是一种目的性的探究而非盲目的妄想,没有目的的追问是毫无价值的。人是能够反思生命、认识生命、实践生命的生命。一般而论,人们首先反思人之外的其他生命——其实这意味着对人的生命的间接反思,因为人也是生命中的一种,具有和其他生命共有的特性和目的。除了追问人和其他生命的共相外,更深刻的则在于反思人自身的殊相即人独有的区别于其他生命的本质内涵,追问人的独特的存在目的。是故,对生命的间接反思最终会直接指向人自身所独有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进而追问人存在的价值意义和目的。就此而论,生命的目的和价值是人赋予的,生命的目的也就是人的目的——善,以善为目的的生命就是伦理生命。质言之,生命和伦理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生命是伦理的自然存在根据,伦理是生命对其自身价值的确证。生命是具有明确价值目的的存在。恶不可能成为生命目的,生命是以善为价值目的的存在。这就是伦理生命,它是祛除内在恶和外在恶,追求内在善和外在善的自由存在。相对于自然生命而言,伦理生命既确证了生命的存在意义,又提升了生命的价值品位。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应用伦理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