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王希:伊斯兰传统中的和平观(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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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伊斯兰传统中的和平观(上)(翻译)
作者:[土耳其]易卜拉欣·凯林
宗教是暴力根源之一吗?
宗教批评者以中世纪欧洲的十字军东征或宗教裁判所,伊斯兰历史上的吉哈德运动,以及诸宗教传统中的战争、冲突、暴力、分裂和迫害事件,得出宗教在社会和神学层面滋生暴力的结论,认为人们越笃信宗教,就越倾向于暴力。因此,世界应祛神圣化,将宗教尤其是某些宗教世俗化和现代化,以祛除它们的暴力本质和暴力遗产。
宗教信仰者则认为,宗教暴力说是一种矛盾修辞法,是对其宗教信仰的严重伤害。因为宗教并未号召暴力,宗教教义的根基是和平的,意在重建天地之间、造物主与受造物之间那种原初的和谐。虽然一些特定的宗教教义和情感会被用来煽动暴力以谋求政治经济利益,但是,以宗教名义实施的暴力实际上并不被宗教认可,宗教本身不是暴力的根源。
这两种观点都不乏有力的例证,并且都指出了宗教与暴力问题的要点。但这两种观点的缺陷都在于,将极其复杂多样的宗教实践简化为某种特定的传统,甚至简化为宗教传统中某个特定派系或历史时刻。
伊斯兰历史上,众多的学者、哲学家、法学家、神秘主义者、政治领袖以及各种穆斯林团体已经对和平与暴力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伊斯兰传统为当代穆斯林社会处理和平、宗教多样性、社会正义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而且,穆斯林社会当前遇到的挑战是,不仅要将这些问题当作内部事务进行处理,还要大力营造全球性的和平与共存文化。然而,在这之前,需要对伊斯兰传统中的和平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积极的和平观念
积极的、肯定性的和平指一种持续的和谐、完整、满意、平衡、宁静和中正状态。消极的、否定性的和平意指冲突和失范的消失,包括制止群体暴力、边界争端或国际冲突。实质性的、积极的和平观念呼吁分析冲突、仇恨、纷争、毁灭、残忍和暴力的深层原因,将关注点从阻止冲突、暴力和争端转向构建平衡、正义、合作、对话和共存,以此为探讨和平的基本方式。
将和平与社会冲突及其防治关联在一起,有忽视个人的危险,因为个人是群体和平的必要条件。伊斯兰的“精神个人主义”赋予个人一些必要的性质,使得和平不仅在公共领域、而且在个体的私人领域都能成为一种持久的事实。创造一个与灵魂自身以及它所属的更广阔的实在相契合的美好灵魂,是《古兰经》的目标,它将伦理和精神性注入到积极的和平理论中。因此,作为实质性价值的和平涉及伦理和审美领域,道德和美能够带给灵魂安宁,消除不和谐、焦躁、丑陋、卑鄙和粗俗。作为穆斯林修身处世的准则之一的“伊赫桑”具有德性、美好、善良、平衡、漂亮、做优美的事等多重含义,其主动名词“穆赫辛”指做善良、期望和美好事物的人。
由此,和平并非一种纯粹的被动状态。相反,它积极反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恶、毁灭和混乱的威胁。和平是动态的,人们需要保持清醒的意识和警惕,进行精神和智力上的努力,以确保差异和张力不会转化为暴力和压迫。积极的和平观分析各种形式的侵犯,包括个人性的、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暴力。
作为实质性概念的和平以正义为基础,因为和平取决于所有的人能否获得平等的权力和机会来实现他们的目标和潜力。在阿拉伯语中,“正义”一词包括成为“正直的”和“平等的”含义,即在涉及与他者关系时坦率、可信和公平。这样的态度将产生一种平衡、和谐与信任状态,超越了法律界定的种种局限。正义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与“和平”一样,“正义”也是真主的尊名之一,在伊斯兰教义学和教法学中发挥核心作用。只有当和平与正义相联并被正义支持时,才有持久的和谐、信任和共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