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规定县一级只能判决徒刑以下的案件,州只能判决徒刑及其以下案件,大理寺虽然可以判决流刑(包括死刑)以上案件,但死刑的最终裁决权却在皇帝。为减少错案率,唐朝还制定了错案追究和司法监察制度唐朝对错案追究体现的也是慎刑原则,可以警示官员认真办案,防止冤滥。此外,唐朝还制定了严格的司法监察制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法部门内部的监察复核,以大理寺为例,通常由大理丞负责案件的审理,重要案件甚至由大理卿或少卿审理,其审结后,都要经过大理正的复核,如判决不当,则据法律来纠正。御史甚至有权对皇帝钦定的案子进行监察,如唐太宗因县令裴仁轨私役民夫,判其死刑,御史李乾祐认为这是轻罪重判,提出反对,使裴仁轨免于一死。
关键词:死刑;司法;唐太宗;慎刑;监察;错案;判决;皇帝;判处;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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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慎刑原则 错案追究 司法监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唐朝以仁义为本治理天下,不以严刑酷法对待人民
唐代的司法思想和立法原则十分重要,不仅对此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也极大地影响了东亚各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慎刑思想。
慎刑是与滥刑相对的一对概念。唐朝在建立之初,就十分关注慎刑、轻法。武德二年(619),官府抓获了一名劫犯,名叫严甘罗。唐高祖讯问说:“你为何要当劫贼?”劫犯回答:“饥寒交迫,实在无法生活下去,所以行劫。”高祖听后检讨说:“我作为你们的君主,不能使你们生活得更好,这是我的罪过。”于是下令将此人释放。武德四年(621),高祖在亲自审问囚犯时,对宰相裴寂说:“天下尚乱,犯罪者多,如果按律定罪,死者更多。偷盗者多因生活困苦,兵士逃亡者多因军官枉法,凡此种犯罪,我想全部释放。”高祖的想法得到了宰相的支持,与隋炀帝一味地屠杀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一时期唐朝尚未全部统一,战争仍在持续中,还没有来得及制定本朝的法律,但唐高祖的这些做法已经表现出了慎刑的思想观念。
慎刑的原则主要是唐太宗时期确立的。为此朝廷内部进行了一场司法大辩论,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认为应该实行严刑峻法,而以魏徵为首的一派人则主张轻刑。魏徵等人的意见得到了唐太宗的支持,支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臣,从而为唐初慎刑原则奠定了基础。
唐太宗是唐代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主张“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①他认为历代帝王凡以仁义治天下的,其统治时间就长久;凡以严刑酷法对待人民的,虽然能收一时之效,但很快就败亡了。魏徵还主张在审讯时,要求“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②即以事实断罪,不严刑拷打,不使用各种手段,以求罪证。他劝谏唐太宗要慎刑,治理天下要以仁义为本。这种慎刑的思想后来均体现在唐律的编修之中。贞观十一年(637)编成的《贞观律》,删去“苛细”条文52条,减少死刑条文92条,减流为徒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③唐高宗时颁行的《永徽律》就是以《贞观律》为蓝本的。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高宗又下令逐条逐句对律文进行详细的解释,称之为律疏,并将其与律文合编在一起,这就是保存到今天的《唐律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