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On Justic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
作者简介:王海明(1950— ),吉林白城人,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哲学硕士,现为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从事伦理学研究。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评价人们制定的某种公正原则是不是真正正义的原则,只能看这种公正原则是否通过道德目的而从一定类型的行为事实中推导出来。一方面要看其所确定的道德目的是不是道德的真正目的,另一方面要看该类型的行为事实是不是公正的真正的价值实体。二者皆真,公正原则必真;其一假,公正原则必假。
The only way to appraise genuineness of certain principlesof justice is to examine whether they have been inferred fromfacts of specified behavior out of certain moral purposes.Moreover we should check if the moral purpose is really whatit claims to be,and if the behavior is of fair and genuinesubstance of value.If the results in both cases aresatisfactory the principle in question is justified;If one ofthese results in falsehood, that principle should beconsidered a false one.
关键词:公正/等利交换/等害交换/justice/exchanging equal advantages/exchanging equaldisadvantages
公正或正义既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又是个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跨学科难题。然而,博登海默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38.)追溯人类以往研究,可以看出,这个难题主要由三个问题合成:公正界说、公正原则、公正证明。
一、公正界说
公正或正义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53.)这个定义后来得到阿奎那的确认: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54.)穆勒进而说:“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注:穆勒.功用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48.)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注: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56.)据此,他指责罗尔斯和诺齐克,因为“在罗尔斯和诺齐克阐述中的正义与非正义的主张里,应得赏罚都没有占据这样的中心位置。”(注: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14.)总而言之,公正、正义、公平、公道乃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非正义、不公平、不公道乃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不应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
公正的这个经典定义虽然不错,却不够明确:什么叫给人应得?给人应得就是对人做应做的事吗?张三对李四做了李四应得之事和张三对李四做了应做之事有区别吗?粗略地看,似无区别。但细究起来,大不相同。张三对李四做了李四应得之事,必与李四此前的行为相关:张三所为乃李四此前所为之回报或交换,所以是李四应得的。反之,张三对李四做了应做之事,则不必与李四此前行为相关,不必是李四此前行为的回报。所以不必是李四应得的,而只是张三应做的。比如说,李四卧病在床,张三以钱财相助。我们能否说张三做了李四应得之事?这要看李四此前的行为。如果此前李四曾帮助过张三,便可以说张三做了李四应得之事;否则只能说张三对李四做了应做之事。
可见,“张三对李四做应做之事”比较宽泛,属于一般的“应该”、“善”、“道德”范畴;反之,“张三对李四做李四应得之事”比较狭窄,属于一种特殊的(即具有回报、交换意义的)“应该”、“善”、“道德”范畴。质言之,公正都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行为;不公正都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恶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善的、应该的、道德的,却不都是公正的;恶的、不应该的、不道德的,也不都是不公正的。救人出水火,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却不能说它是公正的,更不能说它是不公正的;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杀人越货是恶的、不应该的、不道德的,却不能说它是不公正的,更不能说它是公正的;它也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因此,弗兰克纳说:“并非凡是正当的都是公正的,凡是错误的都是不公正的。乱伦虽是错误的,却不能说是不公正的。……使别人快乐可能是正当的,但决不能严格地说成是公正的。公正的领域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注:弗兰克纳.善的求索[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98.)“正义和不正义”,哈特进一步说,“与好坏或正确和错误比较,是更具体的道德批评形式。”(注: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