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书写文化;文本生成;士人文学;《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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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以战国至汉初公羊学为代表的早期《春秋》学建立起一种基于“私人性书写”的文本阐释体系,不仅“作者”的形象由此确立,“书写”也被重新赋予更加丰富的文化内涵,成为士人存续道统、同时也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与根植于宫廷文化传统的职务性、程式化书写不同,这种私人“著述”强调个人价值的独立呈现,倡导个人化的书写风格,而读者也需要通过对这些个人化书写方式的把握来体会书写者的独特用心。从早期文学发展的整体视域看来,围绕《春秋》展开的一系列阅读与阐释方法的革新成为孕育早期文学理论的温床,在文本的功能、形式与接受等多个层面均深刻影响了士人文学传统的建立,值得引起文学史研究者关注。
关 键 词:书写文化;文本生成;士人文学;《春秋》
作者简介:程苏东,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
在近代学术史上,“书写”与“文学”之间的关系曾经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论题。林传甲在《中国文学史》(1904)中以“书契创造”为文学史之开篇,高标“书契开物成务之益”;①章太炎《国故论衡》(1910)则对这种一切“著于竹帛”者皆为“文”的观念进行了系统论证,②强调“书写”是“文”得以生成的前提与标志,并将包括表谱、簿录等“无句读之文”在内的一切书写行为均纳入文学范畴之中,③“书写史”由此成为文学史叙述的基本主线。与此同时,仪征后劲刘师培在其《论文杂记》(1905)中则发扬乡贤阮元之说,④力倡“文笔之辨”,在将“韵语俪词”确立为“文章”正宗的同时,也将语、论等“杂著”排除出文学范畴之外。⑤基于对“声教”传统的强调,刘氏认为“记诵之学大行,而中国词章之体,亦从此而生”,⑥“书写”并非界定文学范畴的标准,只是口头文学发展到相当水平后的一种物质化手段而已。阮、章各持一端,亦各有附从及调和者,⑦“书写”的文化内涵遂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之一。
不过,随着“新文化”运动风起云涌,章氏文学观渐成“羲皇上人”,刘师培对于词章形式的强调亦为陈独秀“平易的、抒情的国民文学”观所取代。⑧在学风转换之际,由于胡适着意论证“国语文学”、“白话文学”的正当性,基于口语的神话传说、民歌、乐府、词曲、白话小说,以及具有口语化倾向的部分诗文被塑造为文学史演进的主线。“书写”不仅在此过程中显得无足轻重,甚至因其发展出“文言”这种“死文字”形态而被视为限制“国语文学”发展的“大不幸”。⑨胡适的这一思路深刻影响了此后中国文学史的研究路向,⑩尽管不似胡适般激进,但以基于口语演进的“活文学的历史”而非基于书写传统的“死文学的历史”主导文学史叙述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仍被广泛采纳。(11)这一观念又与20世纪初黄人、朱希祖等对西方“纯文学”观念的引介相结合,(12)被视为“杂文学”的各类“书写”遂被排除在文学史叙述的主流之外。除了在风格学层面尚见讨论外,“书写”本身也鲜少成为文学史研究的基础视角。
有趣的是,即便是在这样的学术传统中,“私人性书写”,亦即私人“著述”的出现仍被普遍视为文学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章学诚在《校雠通义·原道》以及《文史通义》的《诗教》、《言公》、《文集》诸篇中均论及“古无私门著述”的问题,(13)唯在立场上则视“著述”为“言公”这一古典传统逐渐式微的产物。余嘉锡《古书通例》将这一论题落实到对早期文本形态的考察上,在对“古书不题撰人”、“古书不皆手著”等现象进行论证后,余氏亦将其归因于古人不求显名的“质朴”心态。(14)罗根泽《战国前无私家著作说》(1931)虽仍取章氏之说为引论,但其立场已变为视诸子著述为“思救世弊,应时而出”之作,(15)对其文学史意义的评价亦转向积极。罗氏此文成为其后文学史叙述的基本范式。(16)简言之,战国以前文本的普遍阙名反映了早期文本的生成机制:《书》中的训、诰、誓、命是宫廷中的职业书写者对其所“闻”王公贵族慷慨陈词的记录,《孙子》、《论语》、《孟子》、《墨子》则是弟子、后学对其所“闻”圣贤格言的笔录,而无论是贵族还是圣贤,他们都不必亲自介入文本的书写过程。在以这些文本构建起的早期文学史与文学批评传统中,无论是“辞达而已矣”,还是“言之无文,行而不远”,(17)强调的都是“言说”而非“书写”的艺术。究竟文本由谁“书写”,这虽然成为后人对于文本的生成时代及其可靠性加以评估的关键因素,但在当时的文学现场中却未必具有核心意义。一个基本共识至此足以揭示——文学并非天然与“书写”相关,“书写者”也并非天然就是文本的主宰。这两种情形的转变,均有待于以士人为主体展开的私人“著述”之风的出现才得以发生。
基于私人著述的出现所具有的文学史意义,学界已经从政治史、社会史、思想史等外部层面对其展开了大量研究,(18)但受到文学史研究整体范式的影响,从“书写史”、书籍史等内在、微观层面展开的研究似乎尚不多见。产生于宫廷文化中的“书写”如何从一种行政技能转变为士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方式?在后世文学史中被视为当然的私人“著述”最初如何获得其合法性?从“言说”到“书写”,前者基于一种互动的现场语境,后者却是孤独的个人体验,这种文本生成方式的转变显然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所当然,那些富于智慧的士人们,是他们失去听众了吗?还是他们发现了“书写”的某种独特奥秘?更重要的,作为士人文学传统得以建立的基础,“著述”的文化内涵是依托于哪些文本、在何种背景之下得以建立的?这一过程对于士人文学创作传统与批评方式的形成具有哪些影响?看起来,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回答,其中很多细节也许永远难以探明,但对于我们理解早期文本的生成方式以及士人文学传统的建立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回到林传甲、章太炎等对于“书写史”的关注中,同时借鉴20世纪中叶欧美学界兴起的书籍史研究,(19)重新考察私人“著述”的文化内涵得以确立的过程及其意义。
一、沉默的书吏:宫廷文化中的早期书写
“书写”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近代以来国际学术界争议较多的论题之一。就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书写在不同文明的早期传统中承担的功能存在差异,(20)纸草上的古埃及文字大多与颂神、祝祷等宗教性事务有关,泥版上的苏美尔时代楔形文字则有七成半是商业和行政记录,(21)至于两河流域的乌鲁克、高拉、苏萨等早期文明,以及美洲的印加帝国则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发展了千年之久。这种比例上的失衡固然与考古发现的偶然性有关,但也多少显示出不同文明发展模式的差异。就中国的书写传统而言,西方学界依据文本物质载体的不同,将早期中国的书面文本分为卜辞、铭文、刻石等“硬文本”以及简、牍、帛书、纸书等“软文本”,前者具有强烈的仪式功能,后者则更具实用性。李零参考此说,从功能层面将早期书写区分为“记录性”与“纪念性”两种类型。(22)简言之,所谓“记录性”文本,即基于“备忘”的目的,将各种信息书面化的产物。国家在权力扩张的过程中会出现大量信息,例如诏令、刑律、占辞、谱牒、户档、赋税、天象、舆地、物产、时令、农术、药方、兵法等等,它们不仅数量庞大,对准确性又有较高的要求,显然是人类记忆难以驾驭的,“书写”遂成为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23)甲骨卜辞中已出现史、太史、四方之史、作册等与书写相关的职务,《尚书·多士》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24)《左传》载伯禽受封之物有“祝宗卜史、备物典策”,(25)曹刿更以“君举必书”作为约束君主的一种方式,(26)显示在商周时期,“书写”已成为宫廷中基本的行政管理手段。
所谓“纪念性”文本,也可称为“仪式性”文本,是近年来颇受学界关注的一种文本书写现象。巫鸿在讨论中国古代艺术与建筑时使用了“纪念碑性”(Monumentality)这一概念,而在文本书写的领域,同样存在这类旨在向读者(也许称为“观众”更为合适)宣示威仪的文本。它们除承担记录性文本所具有的备忘功能外,更是各种仪式的组成部分,在助成仪式的表达效果的同时,也借助其特定的物质载体在时间层面延宕仪式的现场感。大量的青铜铭文以及石鼓文、诅楚文(石刻)、始皇石刻、侯马盟书(玉片)等均属于这一类型。以盟书而言,《周礼·春官》以“诅祝”“掌盟、诅、类、造、攻、说、禬、禜之祝号”,《秋官》又以“司盟”“掌盟载之法”,(27)《左传》中则有外史掌恶臣、祝襄、司盟、太史等负责盟书的书写。它们的正本常常经过“坎血加书”等仪式而加以埋藏,(28)副本则“藏在周府,可覆视也”。(29)无论是公开仪式的庄重性,还是其副本的贮藏制度,都赋予这种文书以非凡的公信力。襄公九年(前564),晋士庄子与郑六卿盟,荀偃欲改载书,公孙舍之以为“若可改也,大国亦可叛也”;(30)襄公十年,郑子孔当国,一度欲“为载书以位序”,后诸大夫不从其政,子孔乃不得以接受子产的建议,“焚书于仓门之外,众而后定”。(31)此外,《左传》中还记载了子产铸刑书之事,将刑律成文并刻铸于彝鼎之上,将其置于国人可以见到的城市公共空间中,这显然不只是对刑律内容的公布,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宣示。
尽管这两类文本在形态、功能与传播方式等层面都存在差异,但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均是官方文本生产机制的一部分,是宫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书写是一种职务行为,既是特定的权力,也是需承担的义务。许慎言:“初造书契,百工以,万品以。”(32)将书写的出现与百官的设立结合起来,而“事”、“尹”、“史”、“吏”等字在甲骨文中均作执笔之形,更可证早期社会中“书写”与职官之间的重要关联。
第二,在长期职业化的书写实践中,各种文本均依其功能逐步建立起程式化的书写体例。在传统的文学理论中,《尚书》被视为文体观念初步建立的标志性文本,但从书写文化的角度来看,除了偶尔对时空背景略作交代外,《尚书》各篇的主体内容实为“记言”,故其多样化的文体风格实为所载言语的“语体”差异,至于其书写体例,实颇为一致,特别是“王若曰”、“王曰”、“周公若曰”、“公曰”等引语的使用,更具有程式化的色彩。又如《左传》中常见的载书,大多先简叙双方义务,尤多以“毋××”等禁制性话语为辞,最后以“有渝此盟,明神殛之”等恫吓性诅辞作结,(33)同样具有程式化特征。至于《左传》中孔子在评论董狐的史策书写时,也提出所谓“书法不隐”之说,这里的“书法”即史策的书写体例,从《春秋》、《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等文献看来,史策的书写确有相对固定的体例可循,(34)其他如卜辞、铭文、谱牒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标准化的书写倾向。可以理解,对于记录性文本而言,这种书写方式既可以保证国家行政的效率,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书写还原真相、辅助记忆和作为存证的核心功能,避免书写者个人书写习惯、修辞风格对文本产生的影响;而对于仪式性文本而言,仪式本身就强调一种形式上的规范性,这也自然要求其使用的文本具有一定的程式。
不过,尽管商周宫廷中的职业性书写受到各种程式的限制,但在实际书写的过程中,书写者却常常运用各种书写技巧,隐秘地将其对所书人物、事件的情感立场表现于笔下。吉德炜在对商王卜辞的研究中指出,不仅多数验辞的书写具有彰显王权的炫耀性色彩,在少数武丁时期的卜辞中,贞人也通过对部分未应验验辞的书写来显现其对王权的某种挑战。(35)林甸甸在对甲骨卜辞的修辞术进行系统梳理后指出,“从早期中国的书写传统来看,修辞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一个从无到有,从质朴到繁复的单线进化过程。在极简的甲骨卜辞文本中,已经存在明确的修辞意图。”(36)此外,陈桐生关于《尚书》、金文的研究也指出商周宫廷中训诰的书写同样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修辞性,(37)可见即便是卜辞、铭文、训诰这样典型的公共性、仪式性文本,书写者也常常将个人的书写风格灌注于文本之中。
当然,无论宫廷文本的书写者在事实层面上如何施展他们的修辞技巧,但在书写的“伦理”层面,他们在这些公共性文本中并无合法的角色,缺乏自我表现的正当渠道。以《尚书》而言,王公贵族等言说者才是文本的中心,而在今日所知的早期文献中,似乎只有见于《左传》的《史佚之志》、《仲虺之志》明确标示了书写者的名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非借助其他叙事者的转述,书写者无法在自己生成的文本中显示其存在。董狐、齐太史、南史等史官得以名垂后世的方式并非是他们自己手书的文本,而是《左传》对他们书写行为的记述。面对赵盾的质疑,董狐在朝中可以据理力争,他也因此进入了由左丘明书写的文本之中,但在他“自己的文本”中,除了偶尔使用一些隐秘的修辞,董狐只能保持沉默。
至于书写者的社会、文化地位,从“尹”、“吏”、“事”等字形构造来看,执笔被视为宫廷中治事者的标志,这显示在商周早期政治传统中,书写是较高政治地位的象征,(38)但高级公卿贵族是否亲自参与各类文书的书写,仍然是值得怀疑的问题。饶宗颐通过对卜辞字体风格的研究指出,“契刻者乃别由史官任之,与贞卜者异其职掌”,(39)如果具有较高政治地位的贞人不必亲自契刻,则刻辞在占卜中虽然必要,但似乎未可视为最具神圣性的核心环节。《尚书·金縢》中周公为武王祷祝而“史乃册”,显示周公本人亦未参与文本的书写;而周秦以来传说中仓颉以“黄帝之史”的身份完成造字伟业,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时人对于“书写者”在宫廷中所任政治角色的认知。此外,从早期教育制度来看,《国语》中申叔时论楚太子课程,《礼记》中《王制》、《文王世子》、《内则》、《学记》论贵族教育,《论语》中孔子论士人教育,均以经典文本的诵读与礼乐演习为主,仅《内则》言“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记”,《周礼》言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有礼、乐、射、御、书、数“六艺”,(40)可见在周人观念中,“书写”或是贵族孩童时期学习的基础技能,或被视作民众教育的基本内容,显然不属于关乎治道、人格的“大学”之道。当然,《论语·宪问》中孔子称郑人制“命”,由“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41)《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弭兵之盟,赵孟与公子皙“以齐言”,(42)即亲自议定盟辞,可见虽然命书、盟书等的书写应为史、祝等职官之责,但高级贵族也可视情势需要亲自参与文书的写定。不过,无可讳言的是,与“书吏”(scribes)在古埃及社会中享有的声誉相比,早期中国文献对“书写”的文化内涵或书写者文化地位的描述是相对匮乏的。西周史墙盘叙述了一个史官家族的累世功业,却无一字提及书写;商周金文中多见“作册”,然其所标榜者多为宣扬王命、使于四方诸事,对于书写事务亦罕言及;《左传》、《论语》中记述董狐、史鱼等史官,但其评价亦限于严守职分,“直”笔实录,凡此均可见宫廷文化中的书写虽然重要,在实践中也发展出多样化的修辞艺术,但在普遍观念上仍被视作一种行政技能,对其评价也多在职业框架内展开,缺乏与贵族个人价值、主体性之间的联系,无法像“立德”、“立功”、“立言”那样为贵族带来不朽的声誉。
然而,随着士人“著述”之风的兴起,这一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桓谭称“通才著书以百数,惟太史公为广大”,称扬雄“才智开通,能入圣道”,王充称“圣贤不空生”,“教训必作垂文”,“著书表文,博通所能用之者也”,(43)在《汉书》、《后汉书》等文献中,“善属文”、“能文章”已成为士人史传中的典型叙述,足见在汉魏士人心目中,“著述”不仅是书写能力的体现,更与士人的文化品格、思想抱负乃至历史地位密切相关。那么,“书写者”是如何从文本的边缘走向中心,最终成为广受尊敬的“作者”的呢?“书写”又是如何从一种高度程式化的行政技能变为士人安身立命、也赢得声誉的重要方式的呢?当我们检视先秦时期留存下来的各种文本时,围绕《春秋》展开的一系列评述、阐释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