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李金明,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教授、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兼职教授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经过三年多的审判,其最后判决结果虽说已经出炉,但仍难掩盖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综上所述, 2013年 1月 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南海争议提交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菲方故意避开南海争议的根本问题——岛礁主权归属与海域划界问题,而要求仲裁法庭澄清它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宣布中国基于“九段线”所作的海洋权利主张违反了海洋法公约,是无效的。中方不接受菲律宾所提交的仲裁,坚持应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
关键词:仲裁;南海;海洋法;公约;争议;菲律宾;领土;提交;主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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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经过三年多的审判,其最后判决结果虽说已经出炉,但仍难掩盖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其实,南海仲裁案从仲裁庭开始接受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不合法的,其表示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南海领土争议问题上,中方向来提倡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而不主张提交国际仲裁。原因是南海领土争议的解决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各个方面,不是仲裁庭有权进行裁决的,只有通过双边谈判才能考虑到政治、经济和安全等方面的和解。中菲在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方面是有达成共识的,而如今菲方单方面提交仲裁不仅违背了双方的有关共识,也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关于“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的原则和精神。菲律宾这种做法既不信守诺言,又违背了《宣言》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中方拒绝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是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活动等海洋争端。中国同其他几个亚洲国家,包括澳大利亚、韩国和泰国,已行使过他们的权利,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对一些争端采取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早在2006年8月25日,中国就对《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一份声明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提出的,在《公约》第298条第1段(a)、(b)、(c)中涉及的各种争端程序。”也就是说,在涉及到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和军事活动之类的争端解决,中国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采取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在此之前声明解决主权争议不接受强制仲裁的不仅是中国,菲律宾也有过类似的声明。2002年菲律宾在签署海洋法公约的宣言中,正式提交了8段文字,声明《公约》不适用其领土声称。在第4段写道:“该签署不侵害或损害菲律宾在其任何领土上行使主权,例如卡拉延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换言之,当涉及到领土争议(例如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争议)时,菲方不承认海洋法公约。既然中菲双方都曾经声明过,不接受海洋法的强制仲裁,那么,仲裁小组如何能确认对南海主权争议有裁判权呢?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中方认为,菲律宾提交仲裁的内容主要有三点,包括“一是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海洋法公约》不符;二是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主张与《海洋法公约》不符;三是中国干涉菲方基于《海洋法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仲裁法庭如果对菲律宾所提出的这些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不可避免将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都将对相关的海域划界产生实际的效果。而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并不属于《海洋法公约》的管辖范围,故仲裁法庭对菲律宾所提交的仲裁没有管辖权,其做出的判决结果是不合法的。中方对其判决结果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是符合《国际法》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第三、菲律宾提出要否定南海“九段线”,但“九段线”是属于历史问题,而不是属于海洋法公约的管辖范围。“九段线”产生于1947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1994年才正式生效,这之间相差47年。根据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一种行为的效力,如发现和先占,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这就是说,不能用47年后正式生效的《公约》来否定47年前产生的“九段线”。因此,仲裁小组根本无权对“九段线”的合法与否进行仲裁。
第四、现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是日本人柳井俊二。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安倍晋三政府近日设立“有关再度构建安保法律基础的座谈会”,以便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柳井俊二担任该会议秘书长。在中日钓鱼岛争议不断升温的情况下,作为安倍政府修宪的核心人物柳井俊二在南海仲裁案中理应回避,但却以之为主来组成仲裁庭。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也是非法的。
综上所述,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南海争议提交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菲方故意避开南海争议的根本问题——岛礁主权归属与海域划界问题,而要求仲裁法庭澄清它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宣布中国基于“九段线”所作的海洋权利主张违反了海洋法公约,是无效的。中方不接受菲律宾所提交的仲裁,坚持应按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中方认为,菲方以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作为仲裁的基础,歪曲了中菲南海争议的基本事实。菲方企图以此来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使其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这种做法中方是绝对不会接受的。
李金明,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教授、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兼职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