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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之争愈演愈烈 传统媒体告网媒侵权案翻番
2015年10月14日 07:5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张沛 字号

内容摘要:自从网络媒体出现之后,新旧媒体融合之声日益高涨,然而自去年“今日头条”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广州日报》告上法庭之后,这一案例迅速引爆传统媒体集体维权。

关键词:侵权;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著作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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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媒体告网媒侵权案猛增

    新旧媒体庭上争论五大焦点

 

    自从网络媒体出现之后,新旧媒体融合之声日益高涨,然而自去年“今日头条”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广州日报》告上法庭之后,这一案例迅速引爆传统媒体集体维权。

  据海淀法院统计,截止到今年9月,该院受理的传统媒体状告网络媒体侵权案件,已经比去年全年受案量翻番。

  法院分析,新旧媒体之争主要围绕着5大焦点,法官也针对这5大焦点进行了解答。

  新闻报道是否无“法”保护?

  据法官介绍,很多网络媒体在诉讼中,最常引用的一条法律就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即新闻报道大多属于时事新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何为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仅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单纯事实消息。”法官认为,对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目前我国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网络媒体转载时“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法官提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强调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这一基本原理,例如,如果新闻作品仅仅用极为简单的语言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不存在独创成分,应认定为时事新闻;如果加入了描述性、评论性的语言,则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就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遭侵权后谁来维权?

  一旦网络媒体成为被告,其往往还会对原告资格提出质疑,认为新闻报道的著作权属于记者个人,记者供职的媒体不适合作为原告。

  对此,法官也认为,新闻报道类作品一般是由新闻记者采写,因此首先需要厘清记者与媒体间各自享有的著作权种类,这使得新闻报道类作品权利归属变得复杂。

  法官提出,在实际审判中,如果媒体与记者间就作品权属进行了约定,则按照约定判断著作权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就要根据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记者与媒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来判断作品的性质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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