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上海计生新规:婚假陪产假增至10天 生育假共128天
2016年02月24日 13:16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昱欣 陈里予 字号

内容摘要: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担心婚假产假“缩水”的市民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关键词:产假;婚假;生育;计生;子女

作者简介:

  沪计生新规:婚假、陪产假增至10天

  30天晚育假转入生育假,总计128天,生育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担心婚假产假“缩水”的市民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非晚婚和再婚多7天婚假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生育津贴与生育假同涨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振)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