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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驶考试中请他人替考 替考者和考生均被判刑
2016年05月27日 15:2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黄宝英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讯(吴贻伙/通讯员黄宝英)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考试没能通过,便请朋友来帮忙替考,结果自己和朋友双双触犯了刑法。施行以来,芜湖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代替考试案。

关键词:考试;替考;判刑;考生;芜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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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讯(吴贻伙/通讯员黄宝英)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考试没能通过,便请朋友来帮忙替考,结果自己和朋友双双触犯了刑法。这起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县的董某、徐某代替考试一案,经芜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在当地法院宣判。法院以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董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董某、徐某均为芜湖县人。董某因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即科目一考试)。在自己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董某找到朋友徐某商议,想请徐某代替他参加考试,徐某表示同意。

  今年1月28日下午,董某电话告知徐某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让徐某来自己家中拿身份证以代替他参加考试。次日上午9时许,徐某来到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准备以董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考试。在考试前查验身份时,徐某被监考民警查获。徐某在考场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董某主动投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代替董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董某、徐某在代替考试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董某、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采纳,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芜湖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代替考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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