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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市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实施新规
2016年06月01日 09:05 来源:央广网 作者:杨静 字号

内容摘要: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此外, 2016年 1月 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性,可去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其中,生育生活津贴以该女职工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生育假),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关键词:生育保险;待遇;流产;生育生活津贴;保险费;职工;用人;缴纳;缴费;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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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上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实施新规

 

  央广网上海2016年5月31日消息(记者杨静)日前,上海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从7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此外,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性,可去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都按照“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其中,生育生活津贴以该女职工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生育假),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60%,按60%计发。生育医疗补贴标准由300元-3000元不等。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可以获得最高一档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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