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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于党”伪命题背后的陷阱
2015年07月21日 06: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瑞复 字号

内容摘要: 最近的意识形态领域,“党大还是法大”又被炒作成热点之一。有些人变换手法,以西方宪政民主为宗旨,打着宣传“依法治国”的招牌,歪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党的领导诋毁为“一党专制”,以混淆视听,成为这次炒作的突出特点。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政策;政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宪法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法大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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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的意识形态领域,“党大还是法大”又被炒作成热点之一。有些人变换手法,以西方宪政民主为宗旨,打着宣传“依法治国”的招牌,歪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党的领导诋毁为“一党专制”,以混淆视听,成为这次炒作的突出特点。

  谁都知道,对于相互联系的事物,按照一定标准,通过对照、比较,分析其异同及相互关系,从而形成对该事物的本质认识,是逻辑思维的常识。是早晨的太阳大还是中午的太阳大?现代科学表明:关于太阳近大远小、远凉近热的争论,是不懂得视差、光渗作用、直射与斜射等原理的缘故。太阳就是太阳,不存在什么情况下大什么情况下小的问题。区分事物的首要前提是标准,离开采用正确的标准这个前提,肯定会犯错误,甚至何种事物都无法区分。

  “党”和“法”只存在相互关系的性质和联系机制问题,不存在孰大孰小问题。两者相互区分的标准,只能从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方面去寻找,而在质的规定性之间不存在什么大小问题。很显然,由“党大还是法大”推出的“法大于党”命题,不能成立,是一个反逻辑的思维混乱的伪命题。

  进而言之,事情远不止于逻辑学上的命题问题。“党大还是法大”这一命题本身,就是个政治陷阱。

  “法大于党”命题之所以说是伪命题,正是基于对“党”和“法”相互关系的认识。

  第一,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中,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共存共生关系,不是对立矛盾的关系或“谁大谁小”、“谁管谁”的关系。

  政策是执政党存在的表现形式,政策实施是其实现方式,因而否定或推翻执政党,总是从否定或推翻执政党的政策开始的。“党大还是法大”是“政策大还是法大”的升级版。政策,是执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时期国家任务而制定的方针性、方向性措施的总称。国家政策有政治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社会政策,等等。在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立法领域都存在国家政策。在那里,不曾普遍发生“政策是绝对坏的东西”还是“法律是绝对好的东西”之类的争论。

  国家和法的相互关系原理告诉我们,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政策是直接实现统治的统治阶级意志,两者都是通过职责机关维护统治的。在“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点上,两者具有高度一致性。法绝不是什么“神的意志”、什么“公共意志”,按照列宁的思想,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

  政策是一种政治措施,法律也是一种政治措施。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这是说,法律是依据政策制定的,政策是依据法律施行的。这是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律。按照法定程序相互转化,正是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机制。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是转化的基础。

  把法律与政策对立起来,用法律排斥政策,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说起初认为“法大于政策”是幼稚认识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提出“法大于党”,则是把矛头直接指向党的领导的政治煽动。

  第二,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中,两者是一致的、缺一不可的关系,摆脱或取消党领导的“依法治国”,只能将中国引向邪路。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的,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入宪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关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是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一个能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纵览全局并正确反映和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离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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