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明星代言商品并创造商业价值的过程,由生产厂家、明星、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然而,本应三方受益的“明星代言”,或者因为明星缺乏对商品质量的鉴别能力,或者纯粹因为明星见利忘义,成了商家与明星联袂上演的一场戏。如果对明星使用产品的情况无法有效监管,那“先使用后代言”的规定就难以执行,最终成为一纸空文。要求第三方介入明星代言,监督产品是否使用、使用效果是否如实,或许会增加广告成本。让明星们为“先使用后代言”自证,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就可以轻松悠闲了。监管者仍须瞪大眼睛,盯紧各种明星代言的广告,细心寻找问题。同时,要加大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明星和不负责任的公证机构,必须毫不手软地予以处罚。
关键词:明星;广告;代言;使用;公证机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责任;修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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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有公证才能有真相
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如果草案通过,明星代言相关产品,必须自己先使用过,否则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新京报》8月26日)
明星代言商品并创造商业价值的过程,由生产厂家、明星、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生产厂家借助明星人气成功推销产品;消费者通过明星的介绍选择购买;而明星则以代言获取相应报酬,可谓各得其所。然而,本应三方受益的“明星代言”,或者因为明星缺乏对商品质量的鉴别能力,或者纯粹因为明星见利忘义,成了商家与明星联袂上演的一场戏。他们利用消费者对明星的信任谋取利益,而消费者则成了冤大头。有鉴于此,对名人虚假广告进行打击的舆论呼声不绝于耳。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责任。现在,《广告法》修订草案再次出手,将以法律形式规定,明星代言相关产品一定要先使用,然后才能有发言权,而且要实事求是进行代言。这意味着,今后明星为某一产品做广告时,再也不能满嘴跑火车,睁眼说瞎话,忽悠消费者了。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谎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