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专车司机撞人“滴滴”该赔吗?
关键词:滴滴;滴滴公司;事故责任;专车司机;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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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司机撞人 “滴滴”该赔吗?
首例专车司机撞人赔偿纠纷案开庭
原本是简单的交通肇事赔偿,因为牵扯到滴滴公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昨天上午,这起首例专车司机撞人赔偿纠纷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审理。滴滴公司代表坚持认为,人和车都不是公司的,赔偿应该走保险而不是找滴滴。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惹官司
上午9时10分,庭审正式开始。原告席上坐着苟先生和代理律师。被告席上有五人,分别是司机罗先生以及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简称劳务公司)、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的代理人。
2014年12月11日,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的是未满18岁的刘某,车后坐着40多岁的苟先生。经诊断,苟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对于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各执一词。罗先生称当时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但刘某说自己是绿灯通行。
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该案曾于9月10日第一次开庭,当时原告苟先生并没有将滴滴公司列为被告。劳务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司机管理及工资均由滴滴专车负责,申请追加滴滴专车为第五被告,获得了法庭许可。昨天的庭审,是滴滴公司第一次到庭应诉。
“滴滴”该不该赔尚未定论
因为司机罗先生当时刚把一位客人送到机场,事故发生在返回途中,属于工作状态中,因此在法庭上,各方都把赔偿的主体责任指向了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显得十分委屈。代理人说,该公司作为滴滴打车专车平台的运营商,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服务内容只是将用户需求在网络上发布,并提供给相应的供应商,促成双方交易。滴滴公司仅提供用车的信息交换服务,并不提供具体的租车、驾驶服务。他还表示,并没有发现与劳务公司签署过劳务派遣协议,只有滴滴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从这份协议中看不出罗先生跟滴滴公司之间有何关系。“人也不是我的,车也不是我的,公司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既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也不是法定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没有义务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