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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里的家庭财产制度探析
2017年10月13日 12: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未然 字号

内容摘要:2.特有财产作为“同居共财”原则的例外,某些财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常常被区别对待。通常的做法是,基于婚姻的事实,女性的随嫁财产,会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形成“房”之财产。“由于家产分割,‘房’作为新家独立,夫因分割取得的家产份额,与从来都是‘房’之财产的妻之随嫁财产合并在一起,就形成了新家的家产。由此,邢夫人、王夫人、凤姐等人的随嫁财产,既不会算作家族里“官中的”一项收益或来源,也不大可能成为自己的私产或“体己”,而是本着“夫妻一体”的原则,与夫之财产合并,成为他(她)们的“房”之财产。可是,他还是预先将妻之随嫁财产在全部的家产中单列出来,只在嫡子间进行分配,使其排除在嫡、庶均分的范畴之外,也在事实上否定了庶子对嫡母随嫁财产的继承权。

关键词:财产;家族;继承;同居;家产;贾政;林如海;女儿;俸禄;贺秀三

作者简介:

  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

  阿房宫,三百里, 住不下金陵一个史。

  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

  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

  ——(《红楼梦》第四回)

  

     清代官员俸禄一览表 (资料来源:赵慧峰杨爱琴《清代的职官俸禄与廉政》) 

  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累计了大量的财富,过着钟鸣鼎食、穷奢极欲的生活。那么,面对巨额的财富,像贾府这样传统社会里的大家族,实施什么样的财产分配制度?它有哪些基本特点?基于每个人在家族之中的身份差异,他(她)们各自拥有什么样的财产性权利呢?结合当时的正式制度及家族习惯,本文尝试探析。

  1.同居共财

  基于“别籍异财禁止”的法律原则,传统社会中的家族,过着“同居共财”的生活。

  第一百零五回,贾府被抄时,贾政言道:“……但犯官祖父遗产并未分过,惟各人所住的房屋有的东西便为己有。”

  贾政的这句话,是说明荣府实行“同居共财”制度的最直接证据。

  所谓同居共财,是指“收入、消费以及保有资产等等涉及到各方面的共同计算关系,即以每个人的勤劳所得和由共同资产所得的收益为收入、支出每个人的生活万端——死者的葬祭也作为重要的一项包括在内——的费用,若有剩余,则作为共同的资产加以贮存,如果出现不足则坐吃资产以保全性命的那样一种维持共同会计的关系。”(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

  据此,荣府的日常生活里,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维持共同会计的关系。”例如:第三十五回,宝玉因遭父亲笞挞,大病一场,想吃莲蓬汤,凤姐儿遂即“吩咐厨房里立刻拿几只鸡,另外添了东西,做出十来碗来。”并道:“今儿宝玉提起来,但做给他,老太太、姑妈、太太都不吃,似乎不大好。不如借势儿弄些大家吃,托赖连我也尝个新儿。”

  贾母听了,笑道:“猴儿,把你乖的!拿着官中的钱你做人。”

  这里,贾母口里所说的“官中的”,即是指整个荣府(包括贾赦、贾政两房)共有的公共资产,它为大家所有,供大家分享。“官中的”资产要支出荣府里“每个人的生活万端”。

  按照滋贺秀三先生的归纳,同居共财大致可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两种类型。以宁府为例,由于父亲贾敬健在,因此,宁府是“父家长型的家”,属于“直系亲的同居共财”模式;而荣府,由于父亲早亡,贾母及两个儿子构成家庭的主体,虽属母子同居之家,却又兼具旁系亲的“复合型”特点。对于后者而言,持续地维系“同居共财”的模式,实属不易。

  我们看到,荣府之中,贾赦、贾政兄弟之间的不和是显而易见的。两“房”之间的暗战、杀伐,从来没有止歇。几乎如同宝、黛之间的爱情一样,成为了贯穿整个故事的另一条线索。

  2.特有财产

  作为“同居共财”原则的例外,某些财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常常被区别对待。常见的,一是官俸;一是女性的随嫁财产。

  官俸,按照“同居共财”的要求,放进“官中”似乎是理所当然。但是,须要注意的是,“因为官俸至少不是由家产提供资本而从事经营的营利,即使劳动时间确实从家里被拿了出去,但所做的工作在本质上也与通常的劳动相差悬殊,而且其带来的利益的绝对数额也屡屡相差很大等等。”(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由此,在家族生活之中,官俸受到了特别的对待。

  就传统社会的家族习惯而言,通常没有要求将官俸“充公”的强制性做法。即便贾赦、贾政等人的俸禄,属于荣府里“官中的”收益之一,这也并不是一项可观的经济收益。这是因为清代的职官俸禄标准是非常低的。具体到清代官员的俸禄情况,可参看文尾图表。

  据此,我们不妨以贾政为例,计算一下他的年工资收入。贾政先是被皇帝特赐“一个主事之衔”,后陆续升为员外郎、郎中。按照清代官制,主事为从七品,员外郎为从五品,郎中为正五品(顺便说明:林如海,探花出身,官至巡盐御史,从三品;李守中,李纨之父,国子监祭酒,从四品)。即便按照后者的标准计算,贾政的年工资收入,不过俸银八十两,俸米四十石。而第三十八回,众人在大观园吃蟹、作诗,一顿饭就花了二十多两银子。由此,官俸,虽然是一项较为稳定的收益,但是,它不大可能像地租那样,成为荣府可供耗费的公共资产的主要来源。

  红楼中的主子奶奶,几乎每个人都有数量可观的随嫁财产。那么,在“同居共财”体制下,这些“随嫁财产”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是要无私地拿出来,奉献给整个家族,还是像现在婚姻法的规定,将其视为是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呢?对此,清代的法律并无特别说明。

  通常的做法是,基于婚姻的事实,女性的随嫁财产,会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形成“房”之财产。“由于家产分割,‘房’作为新家独立,夫因分割取得的家产份额,与从来都是‘房’之财产的妻之随嫁财产合并在一起,就形成了新家的家产。在这个阶段,而且对此后的子孙关系上,随嫁财产的特殊性基本上消灭。”

  由此,邢夫人、王夫人、凤姐等人的随嫁财产,既不会算作家族里“官中的”一项收益或来源,也不大可能成为自己的私产或“体己”,而是本着“夫妻一体”的原则,与夫之财产合并,成为他(她)们的“房”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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