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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治理:主体、机制和领域
2014年07月16日 09:04 来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作者:王传兴 字号

内容摘要:对北极安全问题的关注绝非仅限于北极地区国家本身。

关键词:北极;治理;北极地区;国家主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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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北极安全问题的关注绝非仅限于北极地区国家本身。这是因为,一方面,全球变暖所带来的北极环境变化,导致了一系列远远超出北极地区范围的全球性安全挑战;另一方面,虽然北极环境变化早在冷战结束数十年之前已经且一直在发生重大变化,但唯有在冷战后全球政治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北极地区安全问题的全球性关注才具实质意义。换言之,对北极安全关注的变化,是与人类赖以生存的北极物质环境变化和北极社会环境———即国际政治环境———变化呈正相关的关系。也因此,冷战后对北极安全问题的全球性关注不断升温,使得北极治理的全球性参与成为一种合乎逻辑的吁求。

  全球治理———包括北极治理———的全球性参与在安全领域中的体现,是对安全进行“深化”和“拓宽”。在国际政治中,对安全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始于二战结束之后①;在此后的几十年里,“安全研究大致形成了‘正统派’、‘扩展派’和‘全球派’的基本差异”②。

  作为哥本哈根安全学派的代表人物,巴瑞·布赞(BarryBuzan)大致属于“拓展派”。通过在学理上“‘深化’和‘拓宽’现实主义传统的安全概念”③,布赞等在纵向维度上将安全区分为国际体系、次级国际体系、单元、子单元和个人等五个层次①,在水平维度上将“安全划分为军事、经济、政治、社会/身份和环境”等五个领域②。布赞在学理上对安全概念的“深化”和“拓宽”存在现实的安全依据。以北极安全为例,由北极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北极安全关注问题的层次“深化”和领域“拓宽”,是在冷战结束之后发生的,尽管北极地区的多层次、多领域的安全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如环境安全问题等。冷战结束之前,一方面,由于“安全指涉对象(referentobject)传统上是国家”③,安全化行为体和功能性行为体④在层次上基本上仅限于单元(国家)层次;另一方面,除了传统的政治和军事安全问题,北极地区环境变化所导致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多作“非政治化处理,更不用说有机会被“安全化”⑤。随着冷战的结束,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尤其是其间的后30年里,因北极地区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北极安全议题,开始在层次上得到“深化”,在领域上得到“拓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际体系层次的环境领域,北极地区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全球性安全影响使得体系层次的整个人类作为安全指涉对象获得了合法性地位;第二,在国际体系层次、次级国际体系层次与单元(国家)层次交错的军事领域,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变化关乎整个北半球乃至全球安全;第三,在单元(国家)层次的政治领域,北极国家对北极地区的领土领海依然存在争议,全球对北冰洋作为全人类公地的立场不一;第四,在跨国际体系层次、次级国际体系层次和单元(国家)层次的经济领域,对北极地区资源的获取既给包括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在内的相关国家带来了经济安全挑战,又给北极区域内外各层次的不同单元带来了国际环境安全挑战;第五,在子单元(国家内)层次和个人层次的社会领域,北极地区土著居民面临巨大的社会安全挑战。

  一、北极治理主体:基于国家主义与全球主义的不同理念

  以冷战结束为标志,国际政治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一个从国家间政治(狭义国际政治)到全球政治(某种意义上的广义国际政治)的演进过程。国家间政治(inter-statepolitics)是“在国家政治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①。国家间政治以国家中心主义的利益和价值为导向,其秉持的核心理念是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奠定的国家主义(nationalism)。国家主义是针对两个参照系而言的:其一,以个人为参照系,指的是在主权国家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轴;其二,以全球为参照系,强调的是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与人类共同体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心。②

  全球政治(globalpolitics)“涉及世界上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及其后果”③,其内涵存在较大争议④。

  全球政治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利益和价值为导向,其秉持的核心理念是全球主义。“全球主义是一种区别于国家主义的世界整体论和人类中心论的文化意识、社会主张、行为规范。”⑤全球主义虽然历史久远,如约瑟夫·奈(JosephNye)认为,古代的丝绸之路即是一个“程度偏低的全球主义”(thinglobal-ism)案例,但凸显人类整体作用的全球主义则是在二战之后出现的,其真正的勃兴“始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其广泛实践性的大量增加尤其是在冷战结束之后。⑥在当代,作为对全球政治中安全挑战的回应,全球治理“拒绝有关世界政治和世界秩序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概念”⑦,其所承载的是全球主义理念。在全球治理作为发展趋势的今天,全球治理框架的出现意味着传统无政府状态中的自助国家体系(self-helpstate-system)假定已经难以为继。但另一方面,国家主义理念在与全球主义理念的糅合过程中却依然居于主导地位:虽然“全球主义呈现出历史必然性,但国家主义仍然根深蒂固”⑧。这种情形在北极治理主体方面得到了充分反映,这是我们在讨论北极治理时应有的基本认识。

  如果坚持国家主义理念,那么参与北极治理的主体将仅限于北极理事会八国;而参与北冰洋治理的主体,甚至可以减少到北冰洋沿岸五国。毋庸讳言,有些北极国家和北极国家内的组织正是秉持这样的理念来看待北极治理的参与主体问题。例如,由于担心自己的声音被淹没,享有北极理事会永久参与者地位的北极理事会土著居民组织,就对扩大北极理事会的范围持怀疑态度;加拿大和俄罗斯也有类似的怀疑。尽管如此,但北极环境的进一步变化和冷战后北极安全的“深化”和“拓宽”,使得以国家主义理念为核心支撑的北极环境治理主张难以为继;相反,以全球主义理念为重要支撑的北极环境

  治理主张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由此不难推断,参与北极治理的主体,其在理念上将呈现出国家主义与全球主义相糅合的特性。以国家主义理念与全球主义理念的糅合为基础,北极治理参与主体目前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北极治理主体正经历从北极国家到北极/非北极国家、从国家层次的国家行为体到国家之上/下层次的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同时参与北极治理的变化。具体而言,如今涉及北极治理的主体包括:全球层次上的全球性组织机构,如联合国①;区域层次上的北极地区区域性组织机构,如1996年成立的北极理事会———到目前为止这是北极治理中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②;国家层次上的北极/非北极国家———其中包括内核国家的环北极五国、核心国家的北极理事会八国以及外围国家的非北极国家;次国家层次上的国家内群体和组织及其活动,如加拿大因纽特人和格陵兰岛土著居民组织的自治运动等③———这是北极治理中重要性不断增加的行为体;个体层次上的国家内部有影响力的个体,如关注和研究北极的自然/社会科学家和活动家等———他们在北极治理中的作用也在日益凸显。例如,比较1983年、1994年和2009年的三份由美国总统签署的《美国北极政策指令》,我们发现明显存在这样的趋势:

  1983年指令所主张的“维护海上自由航行和覆盖空间的自由飞行”,关注的是国家行为体在北极治理中的作用,具体主要针对美苏而言;相较而言,1994年指令不仅将治理层次扩展到国内层次,“强调了北极环境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土著人和其他北极地区居民的作用”,而且自上扩展到超国家层次,强调“努力和国际组织合作改善北极地区环境并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类似地,2009年指令进一步自下强调“吸收北极土著居民参与有关北极议题的决定”,自上强调“提高对区域性、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科学检测和研究”。④

  第二,非国家行为体因其自身身份原因,其北极政策更多地体现了全球主义理念。例如,欧洲委员会在2008年11月20日致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欧盟与北极地区》通信中即指出,鉴于环境变化正在改变北极地缘战略动力结构并构成对国际稳定和欧洲安全利益的潜在威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求“欧盟与北极国家、地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合作,以一种协调的、系统的方式来对待这一问题”①。

  第三,作为北极治理中最重要的国家行为体,其北极政策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主义理念,虽然在其北极政策表述中也不时含有全球主义理念的成分。这是当前涉及北极治理最重要行为体的基本特点。例如,在由俄总统德米特里·阿纳托利耶维奇·梅德韦杰夫(DmitriAnatolyevichMedvedev)2008年9月18日签署批准的《2020年前俄罗斯北极国家政策原则及其远景》中,“总况”开篇所强调的是“俄罗斯对北极的国家政策总目标、主要任务、战略优先权和实行机制及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和俄罗斯的国家安全保障”②,里面并没有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在应对北极安全挑战进行治理的作用。

  国家主义思想理念在北极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在北极地区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治理机构———北极理事会———的成员构成上也表现得十分突出:虽然其正式成员国、国际组织、原住民代表、永久观察员国/国际组织以及特别观察员国/国际组织的总数加起来多达32个③,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表决权的八个北极理事会成员国。而且根据第七届北极理事会部长会议《努克宣言》(NuukDeclaration)的规定,若要成为北极理事会的观察员国/组织,就必须“承认北极国家在北极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④。

  以上分析表明:一方面,随着全球政治时代安全层次的深化,北极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层次基础上的多元性特点,北极治理主体因而不再仅仅限于国家行为体,尽管国家依然是北极治理主体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另一方面,在全球政治时代的今天,虽然国家主义理念在与全球主义理念的糅合过程中依然居于主导地位,国家主义仍然根深蒂固,但国家行为体在参与北极治理的过程中,势必需要超越传统的国家间政治思维,进而从全球政治的视角推动北极治理的发展,因为这关乎全球的安全利益,关乎全人类的福祉!

  二、北极治理机制:特别适用北极地区“硬法”的缺失

  全球治理概念“为描述跨越国家和社会的规则制订、政治协调和问题解决的复杂系统,提供了语言工具”⑤。全球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乃全球治理规则。正如詹姆斯·罗西瑙(JamesRosenau)所指出的那样,无论是国家间体系还是多元中心体系,“它们都维持着一种引起其成员关注并构成其权威场域(spheresofauthority)边界的规则体系”⑥。换言之,全球治理规则体系的形成是全球治理至关重要的一环。规则体系将利用权威,而“拥有权威就是被认可有权管理”⑦。在全球治理规则体系中,国际机制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冷战结束后的全球政治时代,北极治理也成为全球治理中日益重要的一环。就现有的北极治理国际机制而言,一方面,某些全球普遍适用的国际机制也同样适用于北极治理;另一方面,近年来北极地区大量安全议题的出现和亟待解决,客观上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北极特别适用的国际机制。事实上,冷战结束以来,北极治理机制正在或已经发生如下变化:即由全球普遍适用的国际机制为主到全球普遍适用的国际机制与北极特定适用的国际机制相交织的变化。①

  目前,适用于北极地区治理的全球普遍适用国际机制主要包括: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最重要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1982)、《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199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tothe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1997)以及为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C号决定而制定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Conventionon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2001年签署、2004年生效)等。

  特别针对北极治理而制定的北极地区区域性国际机制目前并不多,但重要性却在不断上升。在冷战结束之前,除了早期的《斯瓦尔巴德条约》(TheSvalbardTreatyortheSpitsbergenTreaty,1920)之外,仅有《保护北极熊协定》(InternationalAgreementontheConservationofPolarBears,1973)。该协定是由加拿大、丹麦、挪威、美国和前苏联等五国签署的。冷战结束不久之前,苏联最高领导人戈尔巴乔夫与西方的妥协导致了东西方关系的“缓和”,这一点也在北极地区的国际机制建设中得到了反映。

  1991年6月,八个北极国家在芬兰罗瓦涅米(Rovaniemi)召开了第一届保护北极环境部长会议,会议通过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rcticEnvironmentalProtectionStrategy,1991)。在北极特别适用的国际机制中,目前对相关国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是《北极搜救协议》(ArcticSearchandRescueAgreement,2011)。2011年5月12日,第七届北极理事会外长会议在丹麦格陵兰岛首府努克举行,与会国家外长签署了北极理事会成立15年以来的首个正式国际条约———《北极搜救协定》,就各成员国承担的北极地区搜救区域和责任进行了规划。

  在北极治理中,作为“硬法”的国际机制对北极治理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硬法”具有对成员国构成法律约束力的决策能力,从而使得国际机制在适用于北极治理过程中具有实质性的可操作性意义。目前,尽管适用北极治理的国际机制不少,但北极治理国际机制遇到的困境和挑战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虽然适用于北极治理的全球普遍适用的国际机制以“硬法”为基础,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其显而易见的局限在于缺乏针对性,因而无助于解决北极治理中的特定问题,如北极航道争议。事实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不同理解,恰恰是导致北极航道争议的一大根源。②

  另一方面,在涉及北极治理的四个既有区域性国际机制中,1920年签署的《斯瓦尔巴德条约》虽然具有“硬法”特性,但针对的只是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这一个案。该条约承认挪威对这一群岛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规定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各缔约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入该地区,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活动。与此相类似,1973年签署的《保护北极熊协定》也只是个案式的具有“硬法”特点的多边国际条约,其宗旨是拯救和保护北极熊的生存环境。真正涉及北极地区全面治理的首个北极区域性国际机制,是1991年签署的《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根据《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北极八国承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以确定污染源、污染途径以及污染影响并共享数据;联合行动优先领域为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石油、重金属、放射性物质以及酸化引起的污染;北极国家同意对开发活动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降低污染物对北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特别关照传统的和文化的需求、当地居民与土著居民的价值观和习惯。《北极环境保护战略》被认为是后冷战时代的一大政治成果,但其特点是以“软法”为基础,不具有对成员国构成法律约束力的决策能力,从而缺乏实质性的可操作性意义,结果是相关国家之间的深层次合作难以实现。这显然不符合应对日益严峻的北极安全挑战的客观需要。

  随着全球变暖使得更易于进入北冰洋及沿海地区的预期升高,北极地区在经济上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北极安全挑战的日益严峻也使得北极治理问题变得格外突出。这迫切要求制定涉及北极地区全面治理的区域性“硬法”国际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北极理事会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北极搜救协议》,可以说是推动北极区域性“硬法”国际机制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需要指出的是,在未来推动特别适用于北极地区的具有“硬法”特点的国际机制建立过程中,应注意全球普适性“硬法”与特别适用于北极地区“硬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例如,在挪威根据《斯瓦尔巴德条约》主张其对斯瓦尔巴德群岛的权利过程中,挪威已就作为“硬法”的《斯瓦尔巴德条约》“地区的环境保护、采矿、旅游、经济区的建立等事项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国内法律和规章”①,从而导致其国内法同时与《斯瓦尔巴德条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生冲突。原因在于:一方面,《斯瓦尔巴德条约》赋予了各缔约国相关权利;另一方面,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赋予挪威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的权利则因《斯瓦尔巴德条约》而受到限制。

  三、北极治理领域:日益凸显的非传统安全议题

  北极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包括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与化学能源和可再生生物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以及水力、风力、森林等资源);此外还有潜在的国际航路航运资源(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和日益重要的国际航空航运资源,以及广义上的军事、科学、人文、旅游资源等。②随着北极气候变化导致的北极地区环境变化,人类对以上各种资源的利用越来越有可能成为现实,从而带来诸多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如上所述,虽然北极物质环境早在冷战结束数十年之前已经且一直在发生变化,但唯有在冷战后全球政治加速发展这一社会环境变化的背景下,北极环境变化下的北极地区安全领域变化———由重视传统安全议题到日益关注非传统安全议题———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历史地看,北极探险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累积之后,终于在20世纪初期达到顶峰。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完成,各大国对领土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相关国家对北极地区领土的争夺也呈白热化。1933年4月海牙国际法庭对丹麦和挪威有关格陵兰岛主权争议做出有利于丹麦的判决后,“有效占领”原则在北极地区因而具有法律效应。这样,北极地区所有土地现都各有所归属。③

  二战至冷战期间,受制于狭义国际政治的时代背景,北极地区的安全关注主要是传统的主权安全和军事安全。这一时期北极地区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即是明证:其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国与德日之间对两条秘密开辟的支援苏联战场的北冰洋航线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其二,冷战期间美苏两国为谋求各自的战略优势,利用北极地区乃瞰制北半球战略“制高点”这一地缘特点,分别在北冰洋部署了各种主战型战略核潜艇、大量陆基洲际弹道导弹发射场、攻击型潜艇、舰载反舰导弹;其三,20世纪50年代末至冷战结束期间,美、苏在北极地区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海空力量优势争夺;其四,1972年的“埃斯克米拉(MarioJamieEscamilla)杀人案”事件和1985年美国“极地号”破冰船事件,引发了美、加两国有关西北航线的主权争议①;其五,20世纪60年代的“伯顿岛号”事件、1965年的“北风号”事件和1967年的维利基茨基海峡事件,引发了美、苏两国之间有关东北航线的主权争议②。

  冷战后北极地区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问题加剧带来的各种后果③和全球政治进程的加速,合力推动着北极地区安全议题由传统上重政治军事领域转为强调与之并重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等非传统安全领域。

  在政治和军事领域,2007年俄罗斯高调在北冰洋海底插旗④导致该地区的传统安全挑战再度凸现。冷战结束后,北极国家纷纷提出了对北极地区的领土领海要求。例如,俄罗斯基于扇形原则、历史性权利和直线基线法等国际法依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俄罗斯北极领土领海的法律法规。⑤虽然“俄罗斯的扇形政策一方面官方态度十分模糊,另一方面在实践上却依靠扇形原则巩固对北极的权利”⑥。加拿大长期以来也一直主张西北航道属于其内水。由于“扇形原则”不被世界普遍承认,为此,加拿大采用“直线基线”方式对圈定的海域进行权利巩固,并以“历史性权利”作为补充和辅助,以巩固其对西北航道的控制权。⑦

  美国则先后在1983年、1994年、2009年由其总统签发了三部《美国北极政治指令》,其中1983年的《指令》强调了北极对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性,2009年的《指令》强调了美国北极地区国土安全方面的内容。⑧

  与此同时,由于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变化与整个北半球乃至全球安全都有关联,因此积极投身于北极事务的国家除了北冰洋沿岸、环北极国家之外,还包括英国、爱尔兰、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和中国、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事实上,如果由于西北航道对航运和经济(能源)发展的开放,越来越多的来往中国的船舶数量将经过日本海的日本海岸国际水域,那么,“日本将处于能够潜在控制那些直接影响中国经济繁荣关键瓶颈通道的地缘战略地位”⑨。由此观之,对北极传统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安全挑战进行治理,需要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基于国际法进行合作协调。最近一个有关这方面的成功例子,是俄罗斯与挪威两国根据2010年边界条约解决了巴伦支海的边界争端。

  北极地区环境退化将带来双重的全球安全挑战。第一,北极气候变化很可能对全球气候系统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北极陆地雪覆面积的减小和海洋冷冻圈的收缩将增加地表的加热作用,这很可能加速北极地区的升温,由此降低赤道至两极的温度梯度,从而导致全球海平面的更快上升。第二,北极地区永久冻土带温度的上升可能将更多的甲烷(CH4)释放到大气中,从而加剧温室效应。因此,对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北极环境安全挑战进行治理乃势在必行。基于此,针对北极环境问题进行基于生态

  系统的治理,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在“全球性的(全球条约)、区域性的(北极理事会)、双边的和国家内部的”①各个层面戮力使之实现。目前,人们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国际制度———北极理事会———寄予很高的期待,而“非北极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到北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中,北极理事会的结构、资金机制、法律地位和强制力如何在其成员方的努力下得到加强,这些都直接奠定了北极理事会在未来北极环境治理中所能发挥的角色”②。

  如上所述,北极地区资源丰富,而如何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已经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因为这将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相关国家的经济安全。当然,经济领域的安全化议题显然不仅仅限于北极地区的自然资源。一方面,航运里程不同程度的大大缩短,将给有关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③;另一方面,北极冰盖融化所导致的各种极端气候现象,如洪水、干旱等,将造成粮食减产等经济问题④。

  在社会安全领域⑤,由于土著居民⑥人口(其分布情况见表1)只占北极地区大约400万人口中的10%⑦,因此在北极地区各个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土著居民的社会“认同”问题。此外,北极土著居民还面临诸多其他社会安全问题,如加拿大土著居民的生活指标相对较低,面临失业、酗酒、自杀、家庭暴力、性虐待等社会问题。①

  究其原因,北极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外部社会带来的剧烈影响,导致了“自然经济的解体、生活方式的改变,外来文化也开始统治土著居民的文化教育,在语言、宗教、生活方式等方面均是如此”②;与此同时,在全球政治时代,随着过去50年间全球化和现代化步伐加快所导致的现代和传统社会组织之间社会形式之间的中断,一方面带来了土著居民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另一方面则“可能使土著民族意识到社会变化的程度,从而意识到自己的身份”③。

  四、结论

  为应对北极治理挑战,我们需要对北极治理需求、北极治理主体、北极治理机制和北极治理领域有着全面系统的深刻理解和认识。首先,北极环境变化和国家间政治向全球政治演进的变化,使得北极安全问题的“深化”和“拓展”成为可能,从而使得北极治理日益成为全球治理中的重大议题。其次,一方面,基于国家主义和全球主义两种不同理念以及这二者的糅合,北极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共存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主义理念在这一糅合过程中至今依然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北极治理多元主体共存的同时,国家行为体成为北极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第三,在北极治理机制的两个不同发展维度中,一方面,北极治理机制正日益从依靠全球普遍适用的机制向北极特别适用的机制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北极特别适用的国际机制正从以“软法”为基础的机制向以“硬法”为基础的机制趋势发展,从而使得北极地区的国际机制朝着具有实质意义的可操作性方向发展。第四,冷战后北极治理正由此前侧重传统安全领域向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领域并重的方向发展。

  总之,由于安全维度的“深化”和“拓宽”,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一环,当今的北极治理是一个涉及多层次上的不同主体、不同机制和不同安全领域的重大议题,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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